当旅行者蒙受了第一条的伤害,并且作为其直接后果,在事故发生的一百八十天以内死亡了的时候,对于每一位旅行者的法定继承人支付的死亡补偿金之金额为,以海外旅行为目的的企画旅行的场合下为二千五百万日元,以国内旅行为目的的企画旅行的场合下为一千五百万日元(以下简称为“补偿金额”)。但是,对于该旅行者,如果已经支付了后遗症补偿金的场合下,则支付从补偿金额中扣除已经支付之金额之后的余额。
(a) | 蒙受了住院天数为一百八十天以上的伤害的时候 | 四十万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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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蒙受了住院天数为九十天以上一百八十天以内的伤害的时候 | 二十万日元 |
(c) | 蒙受了住院天数为七天以上九十天以内的伤害的时候 | 十万日元 |
(d) | 蒙受了住院天数为七天以内的伤害的时候 | 四万日元 |
(a) | 蒙受了住院天数为一百八十天以上的伤害的时候 | 二十万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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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蒙受了住院天数为九十天以上一百八十天以内的伤害的时候 | 十万日元 |
(c) | 蒙受了住院天数为七天以上九十天以内的伤害的时候 | 五万日元 |
(d) | 蒙受了住院天数为七天以内的伤害的时候 | 二万日元 |
(a) | 蒙受了就医天数为九十天以上的伤害的时候 | 十万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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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蒙受了就医天数为七天以上九十天以内的伤害的时候 | 五万日元 |
(c) | 蒙受了就医天数为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的伤害的时候 | 二万日元 |
(a) | 蒙受了就医天数为九十天以上的伤害的时候 | 五万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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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蒙受了就医天数为七天以上九十天以内的伤害的时候 | 万五千日元 |
(c) | 蒙受了就医天数为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的伤害的时候 | 一万日元 |
在旅行者搭乘的飞机或者船只下落不明之后,或者在遇难之后经过三十天之后,仍然未能发现旅行者的时候,则在飞机或者船只处于下落不明状态之日或者在遇难之日,推定旅行者已经由于第一条的伤害而死亡。
由于旅行者受到第一条的伤害时已经存在的身体障碍或者疾病的影响,或者受到第一条的伤害之后发生了与成为该原因的事故无关的伤害或者疾病的影响,而使第一条的伤害变得严重的时候,则本公司将决定并支付相当于没有该影响之场合的金额。
即使本公司已经支付了补偿金等的场合下,旅行者或者其继承人就旅行者受到的伤害对于第三者所拥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不会转移到本公司。
参加本公司实施的企画旅行的旅行者,在参加该企画旅行的过程中由于发生偶然的事故,其随身物品(以下简称为“补偿对象物品”)受到损害的时候,本公司即依据本章之规定支付携带物品补偿金(以下简称为“损害补偿金”)。
当对于第十六条的损害签有支付保险金之保险合同的场合下,本公司可以在将本公司应支付的损害补偿金之金额进行减额之后,再予以支付。
关于本公司应该支付的损害补偿金,当旅行者拥有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场合下,则该损害赔偿请求权将在本公司向旅行者支付的损害补偿金的金额限度内,转移至本公司。
山岳攀登(使用冰仗、防滑铁钉、绳索、锤等的登山用具的攀登)平底雪橇、雪橇、延缓张伞跳伞、悬挂式滑翔机搭乘、超轻量动力机(电动机悬挂式滑翔机、微型轻便机、超轻便机等)的搭乘,旋翼机搭乘和其他类似的具有危险性的运动
(1) | 两只眼睛失明的时候。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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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只眼睛失明的时候。 | 60% |
(3) | 一只眼睛的矫正视力为○.六以下的时候。 | 5% |
(4) | 一只眼睛的视野狭窄(指只能达到正常视野角度之总计的六十%的场合)的时候。 | 5% |
(1) | 两只耳朵完全失去听力的时候。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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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只耳朵完全失去听力的时候。 | 30% |
(3) | 一只耳朵的听力在离开五○公分的地点则不能分辨通常的说话声的时候。 | 5% |
(1) | 当鼻子的机能方面遗留有显着的障碍的时候。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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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完全丧失了咀嚼或者语言能力的时候。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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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咀嚼或者语言能力方面遗留有明显的障碍的时候。 | 35% |
(3) | 在咀嚼或者语言能力方面遗留有障碍的时候。 | 15% |
(4) | 发生了五颗以上牙齿的缺损的时候。 | 5% |
(1) | 在外貌上遗留有明显的难看伤疤。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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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外貌上遗留有难看的伤疤(指在面容上有直径为二公分的瘢痕、 长为三公分的线状痕迹的程度)的时候。 | 3% |
(1) | 当遗留了明显的嵴柱畸形或者明显的运动障碍。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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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嵴柱上遗留有运动障碍的时候。 | 30% |
(3) | 在嵴柱上遗留有畸形的时候。 | 15% |
(1) | 失去了一只手腕或者一条腿的时候。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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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只手腕或者一条腿的三大关节中的二个关节指机能完全残废的时候。 | 50% |
(3) | 一只手腕或者一条腿的三大关节中的一个关节的机能完全残废的时候。 | 35% |
(4) | 一只手腕或者一条腿的机能上遗留有障碍的时候。 | 5% |
(1) | 一只手的拇指从指关节(指节间关节)以上丧失的时候。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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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只手的拇指在机能上遗留有明显障碍的时候。 | 15% |
(3) | 拇指以外的一指从第二关节(远位指节间关节)以上丧失的时候。 | 8% |
(4) | 拇指以外的一指的机能上遗留有明显障碍的时候。 | 5% |
(1) | 一只脚的第一指从指关节(指节间关节)以上丧失的时候。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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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只脚的第一指的机能上遗留有明显障碍的时候。 | 8% |
(3) | 第一脚趾以外的一个脚趾从第二指关节(远位指节间关节)以上丧失的 时候。 | 5% |
(4) | 第一脚趾以外的一个脚趾的机能上遗留有明显障碍的时候。 | 3% |
10 其他由于身体上的明显障碍而至终身不能自理的时候。 | 100% |
注 第七号、第八号及第九号的规定中的“以上”是指从该关节更接近于心脏的部分。
1 | 两眼的矫正视力为○.○六以下的时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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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丧失咀嚼或者语言的机能的时候。 |
3 | 丧失两上肢之手关节以上的所有的关节的机能的时候。 |
4 | 丧失两上肢之手关节以上的所有的关节的机能的时候。 |
5 | 丧失一下肢之机能的时候。 |
6 | 由于胸部腹部脏器的障碍,而使身体的自由被局限于主要是摄食、洗脸等起居动作的时候。 |
7 | 由于神经係统或者精神上的障碍,而使身体的自由被局限于主要是摄食、洗脸等起居动作的时候。 |
8 | 由于其他上述部位的合并症障碍等,而使身体的自由被局限于主要是摄食、洗脸等起居动作的时候。 |
注 第四号的规定中的“以上”是指是指从该关节更接近于心脏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