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补偿规程

COOL JAPAN TRAVEL 公司 特别补偿规程

第一章 补偿金等的支付

第一条(本公司的支付责任)

  1. 第一条 参加本公司企画旅行的旅行者,由于在参加该企画旅行的过程中发生的急剧且偶然的事故(以下简称为“事故”),而导致身体遭受伤害的时候,本公司将依据本章至第四章的规定,向旅行者或者其法定的继承人支付死亡补偿金、后遗症障碍补偿金、住院慰问金以及就医慰问金(以下简称为“补偿金等”)。
  2. 前项的伤害中,包含由身体的外部偶然性且一时性地吸入、吸收了或者摄取了有毒气体或者有毒物质时所急剧地发生的中毒症状(持续性地吸入、吸收或摄取而导致的中毒症状除外)。但是,将不包含细菌性食物中毒。

第二条(用语的定义)

  1. 在本规程中的“企画旅行”是指在标准旅行业条款之募集型企画旅行合同部分的第二条第一项以及接受订货型企画旅行合同部分的第二条第一项中所规定的内容。
  2. 在本规程中“企画旅行参加中”是指旅行者以参加企画旅行为目的而接受本公司通过事先安排的车票类等所提供的该企画旅行日程中规定之最初的交通运输、住宿机关等的服务开始的时间,至接受最后的的交通运输、住宿机关的服务并完了的期间。但是,当旅行者从事先确定的企画旅行的行程脱离的场合下,在脱离及回归的预定日期时间已向本公司事先提出的时候,则将从脱离时至回归的预定时间为止的期间作为“企画旅行参加中”,另外,当旅行者就脱离及回归的预定日期时间未提出报告即行脱离的时候,或者在没有告知回归的预定即行脱离的时候,则该脱离时至会回归时的期间或者从该脱离时乃至其后,将不作为“企画旅行参加中”。另外,当该旅行日程中规定有旅行者不接受任何与本公司的安排有关的交通运输、住宿机关等提供的服务之日期(将依据旅行地的标准时间)的场合下,并且将该宗旨以及对于由于该日期发生的事故而使旅行者遭受的损害,将不予支付依据本规程的补偿金及慰问金之宗旨业已明示在合同文件上的时候,则该日不作为“企画旅行参加中”对待。
  3. 前项的“开始接受所提供之服务的时间”,是指在以下各号中的其中之一的时间。
    1. 当陪同员、本公司的使用人或代理人进行受理时,则在该受理完了之后。
    2. 在前号的受理不进行的场合下,则为最初的交通运输、住宿机关等进行了如下内容时
      1. 为利用飞机时,在完成了登机手续时
      2. 为利用客船时,在完成了乘船手续时
      3. 为利用铁路交通时,在检票结束时或无检票口时在该列车乘车时
      4. 为利用车辆时,在乘车时
      5. 为住宿机关时,在该设施进入时
      6. 为住宿机关以外时,则为该设施的利用手续结束时
  4. 第二项的“接受所提供的服务结束时”,是指在以下各号中的其中之一的时间。
    1. 一 当陪同员、本公司的使用人或代理人宣布解散时,则在该宣布完了之后。內容時
    2. 二 在前号有关解散的通知不进行的场合下,则为最后的交通运输、住宿机关等进行了如下内容时
      1. 为利用飞机时,在从只有乘客可以进入的飞机机内退出时
      2. 为利用客船时,在下船时
      3. 为利用铁路交通时,在检票结束时或无检票口时在从该列车下车时
      4. 为利用车辆时,在下车时
      5. 为住宿机关时,在从该设施退出时
      6. 为住宿机关以外时,则为从该设施退场时

第二章 不予支付补偿金的场合

第三条(不予支付补偿金的场合-其一)

  1. 对于由于在以下各号中记载的事由而发生的伤害,本公司将不予支付补偿金。
    1. 由于旅行者的故意。但是,对于该旅行者以外的人员蒙受的伤害,将不受此限。
    2. 由于应接受死亡补偿金者的故意。但是,如果该人为该死亡补偿金之一部分的领取者的场合下,对于其他人应领取的金额,则不受此限。
    3. 由于旅行者的自杀行为,犯罪行为、或者争斗行为。但是,对于该旅行者以外的人员蒙受的伤害,则不受此限。
    4. 旅行者在不具备法定的驾驶资格,或者在酒醉之后不能进行正常驾驶的状态下,驾驶汽车或者摩託车的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但是,对于该旅行者以外的人员蒙受的伤害,则不受此限。
    5. 由于旅行者故意违反法令的行为,或者在接受违反法令的服务的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但是,对于该旅行者以外的人员蒙受的伤害,则不受此限。
    6. 由于旅行者的脑疾患、疾病或者精神失常。但是,对于该旅行者以外的人员蒙受的伤害,则不受此限。
    7. 由于旅行者的妊娠、分娩、早产、流产或者外科手术及其他的医疗处置。但是,在进行应由本公司补偿的伤害之治疗的场合下,则不受此限。
    8. 由于旅行者的刑罚的执行中或者拘留中或者收监中发生的事故。
    9. 由于战争、外国行使武力、革命、夺取政权、内乱、武装叛乱及其他与此类似的事变或暴动(在本规程中,是指由于群众或者众多人的集团行动,使全国或者局部地区的稳定性明显地收到危害,并出现了被认为在维持治安方面的重大的事态之状态。)
    10. 由于核燃料物质(包含已使用燃料。以下同。)或者被核燃料物质污染的物质(包含原子核分裂生成物)的放射性、爆发性及其他的有害特性或者由于这些物质之特性而引起的事故。
    11. 由于伴随前二号的事由而发生的事故或者伴随这些事故的秩序溷乱而发生的事故。
    12. 第十号以外的放射线的照射或者放射能污染。
  2. 不论任何原因,对于颈部综合病症(即所谓的“头部震颤症”)或者腰痛且无他觉症状的,将不予支付补偿金等。

第四条(不予支付补偿金的场合-其二)

  1. 在以国内旅行为目的企画旅行的场合下,除了前条之规定以外,对于由于在以下各号中记载的事由而发生的伤害,也不予支付补偿金等。
    1. 地震、火山喷发或者海啸
    2. 由于伴随前号的事由而发生的事故或者秩序的溷乱而发生的事故

第五条(不予支付补偿金的场合-其三)

  1. 对于在以下各号中列举的伤害,如果各号中的行为没有被包扩在本公司在事先制定的企画旅行的旅行日程中的场合下,本公司将不支付补偿金等。但是,如果各号中的行为被包扩在该旅行日程中的场合下,对于在旅行日程以外的企画旅行参加过程中,由于同样种类的行为而发生的伤害,本公司也予以支付补偿金等。
    1. 旅行者在进行附表第一中规定的运动的过程中发生的伤害。
    2. 旅行者进行汽车、摩託车或者摩託艇的竞技、比赛、演出(均包含练习)或者试运转(这裡指以性能试验为目的的驾驶或操纵)的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但是,关于使用汽车、摩託车在道路上进行以上行为的过程中发生的伤害,即使在企画旅行的旅行日程中没有包含,也予以支付补偿金。
    3. 旅行者操纵航空运输业者按照规定的航线运行的飞机(不论是否为定期航班或不定期航班)以外的飞机的过程中发生的伤害。

第三章 补偿金等的种类即支付款额

第六条(死亡补偿金的支付)

当旅行者蒙受了第一条的伤害,并且作为其直接后果,在事故发生的一百八十天以内死亡了的时候,对于每一位旅行者的法定继承人支付的死亡补偿金之金额为,以海外旅行为目的的企画旅行的场合下为二千五百万日元,以国内旅行为目的的企画旅行的场合下为一千五百万日元(以下简称为“补偿金额”)。但是,对于该旅行者,如果已经支付了后遗症补偿金的场合下,则支付从补偿金额中扣除已经支付之金额之后的余额。

第七条

  1. 当旅行者蒙受了第一条的伤害,并且作为其直接后果,在事故发生的一百八十天以内发生了后遗症(是指在身体上遗留了即使在将来也不能恢復的机能上的重大障碍或者由于身体的一部分的缺损,并且由于该原因的伤害已经治愈的人员。以下同。)的场合下,对于每一位旅行者支付补偿金乘以附表二的各号中列举之比率的金额的后遗症补偿金。
  2. 当旅行者在事故发生之日之后经过了一百八十天仍然处于需要治疗之状态的时候,本公司将不受制约于前项的规定,依据事故发生之后的一百八十天中医师的诊断认证后遗症之程度,并支付后遗症补偿金。
  3. 对于在附表二的各号中未列出的后遗症,将在不论旅行者的职业、年龄、社会地位如何的前提下,根据身体存在障碍的程度,并且参照附表二的各号的划分,决定后遗症补偿金的支付金额。但是,对于未能达到附表二的一(三)、一(四)、二(三)、四(四)以及五(二)中所记载之机能障碍的障碍,将不支付后遗症补偿金。
  4. 当由于同一次的事故而发生了二种以上的后遗症的场合下,本公司将对各个的后遗症使用于前三项,并将其总计金额进行支付。但是,对于附表第二的七、八及九中规定的上肢(手腕及手)或者下肢(脚及腿)的后遗症,则每一肢体部分的后遗症补偿金,以补偿金额的六十%为限度。
  5. 基于前各项本公司应支付的后遗症补偿金的金额,以对于每一位旅行者每一企画旅行的补偿金额为限度。

第八条(住院慰问金的支付)

  1. 旅行者蒙受了第一条的伤害,并且作为其直接的后果,导致不能从事平常的业务或者平常的生活,并且住院(指需要通过医师治疗的场合下,因为在家里等进行治疗有困难,故需住进医院或者诊疗所,以便能够经常地在医师的管理下专心地进行治疗。在此条以下内容中同概念)了的时候,本公司即对于该天数(以下简称为“住院天数”)按照以下列举之划分,向旅行者支付住院慰问金。
  1. 以国外旅行为目的企画旅行的场合下
    (a) 蒙受了住院天数为一百八十天以上的伤害的时候 四十万日元
    (b) 蒙受了住院天数为九十天以上一百八十天以内的伤害的时候 二十万日元
    (c) 蒙受了住院天数为七天以上九十天以内的伤害的时候 十万日元
    (d) 蒙受了住院天数为七天以内的伤害的时候 四万日元
  1. 以国内旅行为目的的企画旅行的场合下
    (a) 蒙受了住院天数为一百八十天以上的伤害的时候 二十万日元
    (b) 蒙受了住院天数为九十天以上一百八十天以内的伤害的时候 十万日元
    (c) 蒙受了住院天数为七天以上九十天以内的伤害的时候 五万日元
    (d) 蒙受了住院天数为七天以内的伤害的时候 二万日元
  • 即使是在旅行者没有住院的场合下,但是符合于附表第三的各号中的任意一项,并且接受了医师的治疗的时候,关于处在该状态下的期间,可适用于前项的规定,并可以被看作为住院天数。
  • 3 当对于一名旅行者来说,应将住院慰问金和死亡补偿金或者住院慰问金和后遗症补偿金加在一起支付的场合下,本公司即将该总计金额予以支付。
  • 第九条(就医慰问金的支付)

    1. 旅行者蒙受了第一条的伤害,并且作为其直接的后果,导致从事平常的业务或者日常常的生活中发生障碍,并且去医院就医(指需要通过医师治疗的场合下,前往医院或者诊疗所,以便能够接受医师的治疗(包含请医师出诊)。在此条以下内容中同概念)的场合下,当该天数(以下简称为“就医天数”)超过三天以上的时候,则本公司对于该天数按照如下的划分向旅行者支付就医慰问金。
    1. 以国外旅行为目的企画旅行的场合下:
      (a) 蒙受了就医天数为九十天以上的伤害的时候 十万日元
      (b) 蒙受了就医天数为七天以上九十天以内的伤害的时候 五万日元
      (c) 蒙受了就医天数为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的伤害的时候 二万日元
    1. 以国内旅行为目的的企画旅行的场合下:
      (a) 蒙受了就医天数为九十天以上的伤害的时候 五万日元
      (b) 蒙受了就医天数为七天以上九十天以内的伤害的时候 万五千日元
      (c) 蒙受了就医天数为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的伤害的时候 一万日元
  • 即使是旅行者没有去医院就医的场合下,但由于为了对骨折等受伤部位进行固定而根据医师指示需要经常佩带石膏,因而给日常的业务或者日常生活带来明显的障碍,并且这种状况得到本公司认定的情况下,则对于处于该状态的期间,在适用于前项规定的场合,可以被看作为就医天数。
  • 对于伤害治愈到不会给日常的业务或者日常生活带来障碍的状态之后的就医,本公司将不予支付就医慰问金。
  •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对于在事故发生之后经过一百八十天之后的就医,本公司均不予支付就医慰问金。
  • 当对于一名旅行者来说,应将住院慰问金和死亡补偿金或者住院慰问金和后遗症补偿金加在一起支付的场合下,本公司即将该总计金额予以支付。
  • 第十条(有关住院慰问金即就医慰问金支付的特别规则)

    1. 当每一名旅行者的住院天数及就医天数分别达到一天以上的场合下,本公司则在不受前第二项制约的情况下,将只支付根据以下各号中记载之慰问金中的金额较大的一个(为同金额时,则为第一号所记载之)。
      1. 对于该住院天数本公司应该支付的住院慰问金
      2. 在该住院天数(除去本公司应支付的住院慰问金之期间的部分)上加上该住院天数,看作为住院天数,本公司将对于该天数予以支付住院慰问金。

    第十一条(死亡的推定)

    在旅行者搭乘的飞机或者船只下落不明之后,或者在遇难之后经过三十天之后,仍然未能发现旅行者的时候,则在飞机或者船只处于下落不明状态之日或者在遇难之日,推定旅行者已经由于第一条的伤害而死亡。

    第十二条(其他身体障碍或者疾病的影响)

    由于旅行者受到第一条的伤害时已经存在的身体障碍或者疾病的影响,或者受到第一条的伤害之后发生了与成为该原因的事故无关的伤害或者疾病的影响,而使第一条的伤害变得严重的时候,则本公司将决定并支付相当于没有该影响之场合的金额。

    第四章 事故的发生及补偿金等的申请手续

    第十三条(有关伤害程度等说明的请求)

    1. 当旅行者受到第一条的伤害的时候,本公司会向旅行者或者死亡补偿金领取人,提出有关伤害的程度、成为该伤害之原因的事故概要等予以说明,或者进行旅行者的身体的诊疗或者对于死者进行尸体鉴定的要求。在这种场合下,旅行者或者死亡补偿金领取人必须给予配合。
    2. 旅行者或者死亡补偿金领取人,由于本公司无法干预的事由而遭受第一条的伤害的时候,则必须对于伤害的程度、成为该原因的事故之概要等,在该事故发生之后的三十天以内向本公司报告。
    3. 旅行者或者死亡补偿金领取人,在没有本公司认可的正当理由而违反了前第二项的规定时或者在进行的该说明或者报告中未告知事实情况,或者告知了不诚实情况的时候,本公司将不予支付补偿金等。

    第十四条(补偿金等的请求)

    1. 旅行者或者死亡补偿金领取人需要领取补偿金等之支付的时候,必须向本公司提交本公司所规定的补偿金等申请书及以下所记载的文件。
      1. 申请死亡补偿金的场合
        1. 旅行者的户籍抄本以及法定继承人的户籍抄本及印鉴证明
        2. 官方机关(或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为第三者)的事故证明
        3. 旅行者的死亡诊断书或者尸体鉴定书
      2. 申请后遗症补偿金的场合下
        1. 旅行者的印鉴证明
        2. 官方机关(或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为第三者)的事故证明
        3. 就后遗症的程度予以证明的医师诊断书
      3. 申请住院补偿金的场合
        1. 官方机关(或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为第三者)的事故证明
        2. 就伤害程度予以证明的医师诊断书
        3. 记载有住院天数或者就医天数的医院或者诊疗所的证明
      4. 申请就医慰问金的场合
        1. 官方机关(或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为第三者)的事故证明
        2. 就伤害程度予以证明的医师诊断书
        3. 记载有住院天数或者就医天数的医院或者诊疗所的证明
    2. 本公司有时会要求提交前项以外的文件或者对于省略前项中的提交文件之一部分予以认可。
    3. 旅行者或者死亡补偿金领取人违反了第一项的规定时,或者在提交的文件中未将了解的事实告知,或者告知了不诚实之情况的时候,本公司将不予支付补偿金等。

    第十五条(代位)

    即使本公司已经支付了补偿金等的场合下,旅行者或者其继承人就旅行者受到的伤害对于第三者所拥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不会转移到本公司。

    第五章 携带品的损害补偿

    第十六条(本公司的支付责任)

    参加本公司实施的企画旅行的旅行者,在参加该企画旅行的过程中由于发生偶然的事故,其随身物品(以下简称为“补偿对象物品”)受到损害的时候,本公司即依据本章之规定支付携带物品补偿金(以下简称为“损害补偿金”)。

    第十七条(不予支付损害补偿金的场合)

    1. 对由于在以下之各号中列举的事由而发生的损害,本公司将不予支付补偿金。
      1. 由于旅行者的故意。但是,对于该旅行者以外的人员所受到的损害,不受此制约。
      2. 由于与旅行者为同一家庭之亲属的故意。但是,并非以使旅行者领取损害补偿金为目的的场合下,不受此制约。
      3. 由于旅行者的自杀行为、犯罪行为或者争斗行为。但是,对于旅行者以外的人员受到的损失,不受此制约。
      4. 旅行者在不具备法定的驾驶资格,或者在酒醉之后不能进行正常驾驶的状态下,驾驶汽车或者摩託车的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但是,对于该旅行者以外的人员受到的伤害,不受此制约。
      5. 由于旅行者故意违反法令的行为,或者在接受违反法令的服务的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但是,对于该旅行者以外的人员受到的损害,不受此制约。
      6. 由于国家或公共团体行使的扣押、征用、没收、摧毁等公权。但是,当进行消防灭火或者避难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场合除外。
      7. 由于补偿对象品的瑕疵。但是,即使旅行者或者代替旅行者管理补偿对象品的人的相当注意,也未能发现的瑕疵除外。
      8. 由于补偿对象品的自然消耗、鏽蚀、发霉、变色、鼠啃、虫咬等。
      9. 仅仅是外观的损伤,并且对于补偿对象品的功能不带来障碍。
      10. 作为补偿品的液体的流出。但是,对于其结果导致了其他的补偿对象品发生的损害,不受此限。
      11. 补偿对象品的遗忘或者丢失。
      12. 在第三条第一项第九号至第十二号中所记载的事由。
    2. 在以国内旅行为目的的企画旅行的场合下,除了前项中的规定以外,对于由于以下所列举的事由而发生的损害,也不予支付损害补偿金。
      1. 地震、火山爆发、或者海啸
      2. 伴随前号的事由而发生的事故或者由于因此而引起的秩序溷乱而发生的事故。

    第十八条(补偿对象品及其范围)

    1. 补偿对象品仅限于旅行者在参加企画旅行过程中携带的属旅行者所有的随身物品。
    2. 不受前项所制约,以下各号中所列举之物品,将不包含在补偿对象品内。
      1. 现金、支票及其他有价证券、印花、邮票以及其他类似之物品。
      2. 信用卡、联票、飞机票、护照及其他类似之物品
      3. 稿本、设计资料、图案、帐簿及其他类似之物品(包含磁带、磁盘、CD-ROM、光碟等能够通过情报机器(计算机及其末端装置等的周边机器)直接进行处理的纪录媒介。)
      4. 船只(包含帆船、摩託艇以及小船)及汽车、摩託车以及该附件。
      5. 山岳攀登用具、探险用具及其他类似之物品。
      6. 假牙、假肢、隐形眼镜及其他类似之物品。
      7. 动物及植物
      8. 以及其他由本公司事先予以指定的物品

    第十九条(损害额及损害补偿金的支付金额)

    1. 本公司应支付的损害补偿金之损害的金额(以下简称为“损害金额”),将以发生该损害的时间及地点的补偿对象品的价格或者为了使补偿对象品恢復为损害发生前之状态所必要的修缮费及第三条的费用的总计金额中较低的金额作为基准。
    2. 当补偿对象品的一个或者一对的损害金额超过十万日元的时候,本公司即将该物品的损害的金额看作为十万日元并适用于前项的规定。
    3. 本公司应支付的损害补偿金的金额,以对于每一名旅行者一个企画旅行十五万日元为限度。但是,当损害金额对于一位旅行者的一次事故未超过三千日元的场合下,本公司将不予支付损害补偿金。

    第二十条(损害的防止等)

    1. 当旅行者已经得知补偿对象品发生了第十六条规定之损害的时候,必须履行如下所记的事项。
      1. 努力防止和减轻损害
      2. 将损害的程度、成为原因的事故的概要以及旅行者受到损害的补偿对象品有关的保险合同的有无等,无拖延地通知本公司。
      3. 当旅行者可以从他人处领取有关损害之赔偿的场合下,则应该办理有关行使该权利的必要手续。
    2. 当旅行者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违反了前项第一号之规定的时候,本公司则将认定为可以防止和减轻的金额扣除之后的余额作为损害之金额,当违反了同项第二条的时候,则不予支付损害补偿金,当违反了同项第三号的时候,则将认定为通过应有之权利的行使而能够得到之金额扣除之后的余额作为损害之金额。
    3. 3 本公司将支付以下所列举之费用
      1. 为了防止和减轻第一项第一号中规定的损害所需的费用中,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或者有益的部分
      2. 为办理第一项第三号中规定的手续所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损害补偿金的申请)

    1. 旅行者在领取损害补偿金之支付的时候,必须向本公司提交本公司所规定的损害补偿金申请书及以下列举之文件。
      1. 警察署或者能够取代之的第三者的事故证明
      2. 证明补偿对象品的损害程度的文件
      3. 其他的本公司要求之文件
    2. 2 当旅行者违反了前项的规定或者在提交文件中故意地进行了不诚实的记述,或者将该文件进行了伪造或篡改的时候(对于第三者的行为,亦同样),本公司将不予支付损害补偿金。

    第二十二条(签有保险合同的场合)

    当对于第十六条的损害签有支付保险金之保险合同的场合下,本公司可以在将本公司应支付的损害补偿金之金额进行减额之后,再予以支付。

    第二十三条(代位)

    关于本公司应该支付的损害补偿金,当旅行者拥有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场合下,则该损害赔偿请求权将在本公司向旅行者支付的损害补偿金的金额限度内,转移至本公司。

    附表第一(有关第五条第一号)

    山岳攀登(使用冰仗、防滑铁钉、绳索、锤等的登山用具的攀登)平底雪橇、雪橇、延缓张伞跳伞、悬挂式滑翔机搭乘、超轻量动力机(电动机悬挂式滑翔机、微型轻便机、超轻便机等)的搭乘,旋翼机搭乘和其他类似的具有危险性的运动

    附表第二(有关第七条第一项、第三项及第四项)

    1 眼的障碍

    (1) 两只眼睛失明的时候。 100%
    (2) 一只眼睛失明的时候。 60%
    (3) 一只眼睛的矫正视力为○.六以下的时候。 5%
    (4) 一只眼睛的视野狭窄(指只能达到正常视野角度之总计的六十%的场合)的时候。 5%

    2 耳朵的障碍

    (1) 两只耳朵完全失去听力的时候。 80%
    (2) 一只耳朵完全失去听力的时候。 30%
    (3) 一只耳朵的听力在离开五○公分的地点则不能分辨通常的说话声的时候。 5%

    3 鼻子的障碍

    (1) 当鼻子的机能方面遗留有显着的障碍的时候。 80%

    4 咀嚼及语言的障碍

    (1) 完全丧失了咀嚼或者语言能力的时候。 100%
    (2) 在咀嚼或者语言能力方面遗留有明显的障碍的时候。 35%
    (3) 在咀嚼或者语言能力方面遗留有障碍的时候。 15%
    (4) 发生了五颗以上牙齿的缺损的时候。 5%

    5 外貌(面容、头部、颈部)的难看伤疤

    (1) 在外貌上遗留有明显的难看伤疤。 15%
    (2) 在外貌上遗留有难看的伤疤(指在面容上有直径为二公分的瘢痕、 长为三公分的线状痕迹的程度)的时候。 3%

    6 嵴柱的障碍

    (1) 当遗留了明显的嵴柱畸形或者明显的运动障碍。 40%
    (2) 在嵴柱上遗留有运动障碍的时候。 30%
    (3) 在嵴柱上遗留有畸形的时候。 15%

    7 手腕(指手关节以上)、腿(指脚关节以上)的障碍

    (1) 失去了一只手腕或者一条腿的时候。 60%
    (2) 一只手腕或者一条腿的三大关节中的二个关节指机能完全残废的时候。 50%
    (3) 一只手腕或者一条腿的三大关节中的一个关节的机能完全残废的时候。 35%
    (4) 一只手腕或者一条腿的机能上遗留有障碍的时候。 5%

    8 手指的障碍

    (1) 一只手的拇指从指关节(指节间关节)以上丧失的时候。 20%
    (2) 一只手的拇指在机能上遗留有明显障碍的时候。 15%
    (3) 拇指以外的一指从第二关节(远位指节间关节)以上丧失的时候。 8%
    (4) 拇指以外的一指的机能上遗留有明显障碍的时候。 5%

    9 脚趾的障碍

    (1) 一只脚的第一指从指关节(指节间关节)以上丧失的时候。 10%
    (2) 一只脚的第一指的机能上遗留有明显障碍的时候。 8%
    (3) 第一脚趾以外的一个脚趾从第二指关节(远位指节间关节)以上丧失的 时候。 5%
    (4) 第一脚趾以外的一个脚趾的机能上遗留有明显障碍的时候。 3%
    10 其他由于身体上的明显障碍而至终身不能自理的时候。 100%

    注 第七号、第八号及第九号的规定中的“以上”是指从该关节更接近于心脏的部分。

    附表第三(有关第八条第二项)

    1 两眼的矫正视力为○.○六以下的时候。
    2 丧失咀嚼或者语言的机能的时候。
    3 丧失两上肢之手关节以上的所有的关节的机能的时候。
    4 丧失两上肢之手关节以上的所有的关节的机能的时候。
    5 丧失一下肢之机能的时候。
    6 由于胸部腹部脏器的障碍,而使身体的自由被局限于主要是摄食、洗脸等起居动作的时候。
    7 由于神经係统或者精神上的障碍,而使身体的自由被局限于主要是摄食、洗脸等起居动作的时候。
    8 由于其他上述部位的合并症障碍等,而使身体的自由被局限于主要是摄食、洗脸等起居动作的时候。

    注 第四号的规定中的“以上”是指是指从该关节更接近于心脏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