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旅行者蒙受了第一條的傷害,並且作為其直接後果,在事故發生的一百八十天以內死亡了的時候,對于每一位旅行者的法定繼承人支付的死亡補償金之金額為,以海外旅行為目的的企畫旅行的場合下為二千五百萬日元,以國內旅行為目的的企畫旅行的場合下為一千五百萬日元(以下簡稱為“補償金額”)。但是,對于該旅行者,如果已經支付了後遺癥補償金的場合下,則支付從補償金額中扣除已經支付之金額之後的余額。
(a) | 蒙受了住院天數為一百八十天以上的傷害的時候 | 四十萬日元 |
---|---|---|
(b) | 蒙受了住院天數為九十天以上一百八十天以內的傷害的時候 | 二十萬日元 |
(c) | 蒙受了住院天數為七天以上九十天以內的傷害的時候 | 十萬日元 |
(d) | 蒙受了住院天數為七天以內的傷害的時候 | 四萬日元 |
(a) | 蒙受了住院天數為一百八十天以上的傷害的時候 | 二十萬日元 |
---|---|---|
(b) | 蒙受了住院天數為九十天以上一百八十天以內的傷害的時候 | 十萬日元 |
(c) | 蒙受了住院天數為七天以上九十天以內的傷害的時候 | 五萬日元 |
(d) | 蒙受了住院天數為七天以內的傷害的時候 | 二萬日元 |
(a) | 蒙受了就醫天數為九十天以上的傷害的時候 | 十萬日元 |
---|---|---|
(b) | 蒙受了就醫天數為七天以上九十天以內的傷害的時候 | 五萬日元 |
(c) | 蒙受了就醫天數為三天以上七天以內的傷害的時候 | 二萬日元 |
(a) | 蒙受了就醫天數為九十天以上的傷害的時候 | 五萬日元 |
---|---|---|
(b) | 蒙受了就醫天數為七天以上九十天以內的傷害的時候 | 萬五千日元 |
(c) | 蒙受了就醫天數為三天以上七天以內的傷害的時候 | 一萬日元 |
在旅行者搭乘的飛機或者船只下落不明之後,或者在遇難之後經過三十天之後,仍然未能發現旅行者的時候,則在飛機或者船只處于下落不明狀態之日或者在遇難之日,推定旅行者已經由于第一條的傷害而死亡。
由于旅行者受到第一條的傷害時已經存在的身體障礙或者疾病的影響,或者受到第一條的傷害之後發生了與成為該原因的事故無關的傷害或者疾病的影響,而使第一條的傷害變得嚴重的時候,則本公司將決定並支付相當於沒有該影響之場合的金額。
即使本公司已經支付了補償金等的場合下,旅行者或者其繼承人就旅行者受到的傷害對于第三者所擁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也不會轉移到本公司。
參加本公司實施的企畫旅行的旅行者,在參加該企畫旅行的過程中由于發生偶然的事故,其隨身物品(以下簡稱為“補償對象物品”)受到損害的時候,本公司即依據本章之規定支付攜帶物品補償金(以下簡稱為“損害補償金”)。
當對于第十六條的損害簽有支付保險金之保險合同的場合下,本公司可以在將本公司應支付的損害補償金之金額進行減額之後,再予以支付。
關于本公司應該支付的損害補償金,當旅行者擁有對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場合下,則該損害賠償請求權將在本公司向旅行者支付的損害補償金的金額限度內,轉移至本公司。
山岳攀登(使用冰仗、防滑铁钉、绳索、锤等的登山用具的攀登)平底雪橇、雪橇、延缓张伞跳伞、悬挂式滑翔机搭乘、超輕量動力機(电动机悬挂式滑翔机、微型輕便機、超轻便机等)的搭乘,旋翼机搭乘和其他類似的具有危險性的运动
(1) | 兩只眼睛失明的時候。 | 100% |
---|---|---|
(2) | 一只眼睛失明的時候。 | 60% |
(3) | 一只眼睛的矯正視力為○.六以下的時候。 | 5% |
(4) | 一只眼睛的視野狹窄(指只能達到正常視野角度之總計的六十%的場合)的時候。 | 5% |
(1) | 兩只耳朵完全失去聽力的時候。 | 80% |
---|---|---|
(2) | 一只耳朵完全失去聽力的時候。 | 30% |
(3) | 一只耳朵的聽力在離開五○公分的地點則不能分辨通常的說話聲的時候。 | 5% |
(1) | 當鼻子的機能方面遺留有顯著的障礙的時候。 | 80% |
---|
(1) | 完全喪失了咀嚼或者語言能力的時候。 | 100% |
---|---|---|
(2) | 在咀嚼或者語言能力方面遺留有明顯的障礙的時候。 | 35% |
(3) | 在咀嚼或者語言能力方面遺留有障礙的時候。 | 15% |
(4) | 發生了五顆以上牙齒的缺損的時候。 | 5% |
(1) | 在外貌上遺留有明顯的難看傷疤。 | 15% |
---|---|---|
(2) | 在外貌上遺留有難看的傷疤(指在面容上有直徑為二公分的瘢痕、 長為三公分的線狀痕跡的程度)的時候。 | 3% |
(1) | 當遺留了明顯的脊柱畸形或者明顯的運動障礙。 | 40% |
---|---|---|
(2) | 在脊柱上遺留有運動障礙的時候。 | 30% |
(3) | 在脊柱上遺留有畸形的時候。 | 15% |
(1) | 失去了一只手腕或者一條腿的時候。 | 60% |
---|---|---|
(2) | 一只手腕或者一條腿的三大關節中的二個關節指機能完全殘廢的時候。 | 50% |
(3) | 一只手腕或者一條腿的三大關節中的一個關節的機能完全殘廢的時候。 | 35% |
(4) | 一只手腕或者一條腿的機能上遺留有障礙的時候。 | 5% |
(1) | 一只手的拇指從指關節(指節間關節)以上喪失的時候。 | 20% |
---|---|---|
(2) | 一只手的拇指在機能上遺留有明顯障礙的時候。 | 15% |
(3) | 拇指以外的一指從第二關節(遠位指節間關節)以上喪失的時候。 | 8% |
(4) | 拇指以外的一指的機能上遺留有明顯障礙的時候。 | 5% |
(1) | 一只腳的第一指從指關節(指節間關節)以上喪失的時候。 | 10% |
---|---|---|
(2) | 一只腳的第一指的機能上遺留有明顯障礙的時候。 | 8% |
(3) | 第一腳趾以外的一個腳趾從第二指關節(遠位指節間關節)以上喪失的 時候。 | 5% |
(4) | 第一腳趾以外的一個腳趾的機能上遺留有明顯障礙的時候。 | 3% |
10 其他由于身體上的明顯障礙而至終身不能自理的時候。 | 100% |
注 第七號、第八號及第九號的規定中的“以上”是指從該關節更接近於心臟的部分。
1 | 兩眼的矯正視力為○.○六以下的時候。 |
---|---|
2 | 喪失咀嚼或者語言的機能的時候。 |
3 | 喪失兩上肢之手關節以上的所有的關節的機能的時候。 |
4 | 喪失兩上肢之手關節以上的所有的關節的機能的時候。 |
5 | 喪失一下肢之機能的時候。 |
6 | 由于胸部腹部臟器的障礙,而使身體的自由被局限于主要是攝食、洗臉等起居動作的時候。 |
7 | 由于神經係統或者精神上的障礙,而使身體的自由被局限于主要是攝食、洗臉等起居動作的時候。 |
8 | 由于其他上述部位的合並癥障礙等,而使身體的自由被局限于主要是攝食、洗臉等起居動作的時候。 |
注 第四號的規定中的“以上”是指是指從該關節更接近於心臟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