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補償規程

COOL JAPAN TRAVEL公司 特別補償規程

第一章 補償金等的支付

第一條(本公司的支付責任)

  1. 1 第一條 參加本公司企畫旅行的旅行者,由于在參加該企畫旅行的過程中發生的急劇且偶然的事故(以下簡稱為“事故”),而導致身體遭受傷害的時候,本公司將依據本章至第四章的規定,向旅行者或者其法定的繼承人支付死亡補償金、後遺癥障礙補償金、住院慰問金以及就醫慰問金(以下簡稱為“補償金等”)。
  2. 2 前項的傷害中,包含由身體的外部偶然性且一時性地吸入、吸收了或者攝取了有毒氣體或者有毒物質時所急劇地發生的中毒癥狀(持續性地吸入、吸收或攝取而導致的中毒癥狀除外)。但是,將不包含細菌性食物中毒。

第二條(用語的定義)

  1. 1 在本規程中的“企畫旅行”是指在標准旅行業條款之募集型企畫旅行合同部分的第二條第一項以及接受訂貨型企畫旅行合同部分的第二條第一項中所規定的內容。
  2. 2 在本規程中“企畫旅行參加中”是指旅行者以參加企畫旅行為目的而接受本公司通過事先安排的車票類等所提供的該企畫旅行日程中規定之最初的交通運輸、住宿機關等的服務開始的時間,至接受最後的的交通運輸、住宿機關的服務並完了的期間。但是,當旅行者從事先確定的企畫旅行的行程脫離的場合下,在脫離及回歸的預定日期時間已向本公司事先提出的時候,則將從脫離時至回歸的預定時間為止的期間作為“企畫旅行參加中”,另外,當旅行者就脫離及回歸的預定日期時間未提出報告即行脫離的時候,或者在沒有告知回歸的預定即行脫離的時候,則該脫離時至會回歸時的期間或者從該脫離時乃至其後,將不作為“企畫旅行參加中”。另外,當該旅行日程中規定有旅行者不接受任何與本公司的安排有關的交通運輸、住宿機關等提供的服務之日期(將依據旅行地的標准時間)的場合下,並且將該宗旨以及對于由于該日期發生的事故而使旅行者遭受的損害,將不予支付依據本規程的補償金及慰問金之宗旨業已明示在合同文件上的時候,則該日不作為“企畫旅行參加中”對待。
  3. 3 前項的“開始接受所提供之服務的時間”,是指在以下各號中的其中之一的時間。
    1. (1)當陪同員、本公司的使用人或代理人進行受理時,則在該受理完了之後。
    2. (2)在前號的受理不進行的場合下,則為最初的交通運輸、住宿機關等進行了如下內容時
      1. a 為利用飛機時,在完成了登機手續時
      2. b 為利用客船時,在完成了乘船手續時
      3. c 為利用鐵路交通時,在檢票結束時或無檢票口時在該列車乘車時
      4. e 為利用車輛時,在乘車時
      5. f 為住宿機關時,在該設施進入時
      6. g 為住宿機關以外時,則為該設施的利用手續結束時
  4. 4 第二項的“接受所提供的服務結束時”,是指在以下各號中的其中之一的時間。
  5. 一 當陪同員、本公司的使用人或代理人宣布解散時,則在該宣布完了之後。
    1. 二 在前號有關解散的通知不進行的場合下,則為最後的交通運輸、住宿機關等進行了如下內容時
      1. a 為利用飛機時,在從只有乘客可以進入的飛機機內退出時
      2. b 為利用客船時,在下船時
      3. c 為利用鐵路交通時,在檢票結束時或無檢票口時在從該列車下車時
      4. e 為利用車輛時,在下車時
      5. f 為住宿機關時,在從該設施退出時
      6. g 為住宿機關以外時,則為從該設施退場時

第二章 不予支付補償金的場合

第三條(不予支付補償金的場合-其一)

  1. 1 對于由于在以下各號中記載的事由而發生的傷害,本公司將不予支付補償金。
    1. (1)由于旅行者的故意。但是,對于該旅行者以外的人員蒙受的傷害,將不受此限。
    2. (2)由于應接受死亡補償金者的故意。但是,如果該人為該死亡補償金之一部分的領取者的場合下,對于其他人應領取的金額,則不受此限。
    3. (3)由于旅行者的自殺行為,犯罪行為、或者爭斗行為。但是,對于該旅行者以外的人員蒙受的傷害,則不受此限。
    4. (4)旅行者在不具備法定的駕駛資格,或者在酒醉之後不能進行正常駕駛的狀態下,駕駛汽車或者摩託車的過程中發生的事故。但是,對于該旅行者以外的人員蒙受的傷害,則不受此限。
    5. (5)由于旅行者故意違反法令的行為,或者在接受違反法令的服務的過程中發生的事故。但是,對于該旅行者以外的人員蒙受的傷害,則不受此限。
    6. (6)由于旅行者的腦疾患、疾病或者精神失常。但是,對于該旅行者以外的人員蒙受的傷害,則不受此限。
    7. (7)由于旅行者的妊娠、分娩、早產、流產或者外科手術及其他的醫療處置。但是,在進行應由本公司補償的傷害之治療的場合下,則不受此限。
    8. (8)由于旅行者的刑罰的執行中或者拘留中或者收監中發生的事故。
    9. (9)由于戰爭、外國行使武力、革命、奪取政權、內亂、武裝叛亂及其他與此類似的事變或暴動(在本規程中,是指由于群眾或者眾多人的集團行動,使全國或者局部地區的穩定性明顯地收到危害,並出現了被認為在維持治安方面的重大的事態之狀態。)
    10. (10)由于核燃料物質(包含已使用燃料。以下同。)或者被核燃料物質污染的物質(包含原子核分裂生成物)的放射性、爆發性及其他的有害特性或者由于這些物質之特性而引起的事故。
    11. (11)由于伴隨前二號的事由而發生的事故或者伴隨這些事故的秩序混亂而發生的事故。
    12. (12)第十號以外的放射線的照射或者放射能污染。
  2. 2 不論任何原因,對于頸部綜合病癥(即所謂的“頭部震顫癥”)或者腰痛且無他覺癥狀的,將不予支付補償金等。

第四條(不予支付補償金的場合-其二)

  1. 在以國內旅行為目的企畫旅行的場合下,除了前條之規定以外,對于由于在以下各號中記載的事由而發生的傷害,也不予支付補償金等。
    1. (1)地震、火山噴發或者海嘯
    2. (2)由于伴隨前號的事由而發生的事故或者秩序的混亂而發生的事故

第五條(不予支付補償金的場合-其三)

  1. 對于在以下各號中列舉的傷害,如果各號中的行為沒有被包擴在本公司在事先制定的企畫旅行的旅行日程中的場合下,本公司將不支付補償金等。但是,如果各號中的行為被包擴在該旅行日程中的場合下,對于在旅行日程以外的企畫旅行參加過程中,由于同樣種類的行為而發生的傷害,本公司也予以支付補償金等。
    1. (1)旅行者在進行附表第一中規定的運動的過程中發生的傷害。
    2. (2)旅行者進行汽車、摩託車或者摩託艇的競技、比賽、演出(均包含練習)或者試運轉(這裡指以性能試驗為目的的駕駛或操縱)的過程中發生的傷害。但是,關于使用汽車、摩託車在道路上進行以上行為的過程中發生的傷害,即使在企畫旅行的旅行日程中沒有包含,也予以支付補償金。
    3. (3)旅行者操縱航空運輸業者按照規定的航線運行的飛機(不論是否為定期航班或不定期航班)以外的飛機的過程中發生的傷害。

第三章 補償金等的種類即支付款額

第六條(死亡補償金的支付)

當旅行者蒙受了第一條的傷害,並且作為其直接後果,在事故發生的一百八十天以內死亡了的時候,對于每一位旅行者的法定繼承人支付的死亡補償金之金額為,以海外旅行為目的的企畫旅行的場合下為二千五百萬日元,以國內旅行為目的的企畫旅行的場合下為一千五百萬日元(以下簡稱為“補償金額”)。但是,對于該旅行者,如果已經支付了後遺癥補償金的場合下,則支付從補償金額中扣除已經支付之金額之後的余額。

第七條

  1. 1 當旅行者蒙受了第一條的傷害,並且作為其直接後果,在事故發生的一百八十天以內發生了後遺癥(是指在身體上遺留了即使在將來也不能恢復的機能上的重大障礙或者由于身體的一部分的缺損,並且由于該原因的傷害已經治愈的人員。以下同。)的場合下,對于每一位旅行者支付補償金乘以附表二的各號中列舉之比率的金額的後遺癥補償金。
  2. 2 當旅行者在事故發生之日之後經過了一百八十天仍然處于需要治療之狀態的時候,本公司將不受制約於前項的規定,依據事故發生之後的一百八十天中醫師的診斷認證後遺癥之程度,並支付後遺癥補償金。
  3. 3 對于在附表二的各號中未列出的後遺癥,將在不論旅行者的職業、年齡、社會地位如何的前提下,根據身體存在障礙的程度,並且參照附表二的各號的劃分,決定後遺癥補償金的支付金額。但是,對于未能達到附表二的一(三)、一(四)、二(三)、四(四)以及五(二)中所記載之機能障礙的障礙,將不支付後遺癥補償金。
  4. 4 當由于同一次的事故而發生了二種以上的後遺癥的場合下,本公司將對各個的後遺癥使用於前三項,並將其總計金額進行支付。但是,對于附表第二的七、八及九中規定的上肢(手腕及手)或者下肢(腳及腿)的後遺癥,則每一肢體部分的後遺癥補償金,以補償金額的六十%為限度。
  5. 5 基于前各項本公司應支付的後遺癥補償金的金額,以對于每一位旅行者每一企畫旅行的補償金額為限度。

第八條(住院慰問金的支付)

  1. 旅行者蒙受了第一條的傷害,並且作為其直接的後果,導致不能從事平常的業務或者平常的生活,並且住院(指需要通過醫師治療的場合下,因為在家里等進行治療有困難,故需住進醫院或者診療所,以便能夠經常地在醫師的管理下專心地進行治療。在此條以下內容中同概念)了的時候,本公司即對于該天數(以下簡稱為“住院天數”)按照以下列舉之劃分,向旅行者支付住院慰問金。
  1. (1)以國外旅行為目的企畫旅行的場合下
    (a) 蒙受了住院天數為一百八十天以上的傷害的時候 四十萬日元
    (b) 蒙受了住院天數為九十天以上一百八十天以內的傷害的時候 二十萬日元
    (c) 蒙受了住院天數為七天以上九十天以內的傷害的時候 十萬日元
    (d) 蒙受了住院天數為七天以內的傷害的時候 四萬日元
  1. (2)以國內旅行為目的的企畫旅行的場合下
    (a) 蒙受了住院天數為一百八十天以上的傷害的時候 二十萬日元
    (b) 蒙受了住院天數為九十天以上一百八十天以內的傷害的時候 十萬日元
    (c) 蒙受了住院天數為七天以上九十天以內的傷害的時候 五萬日元
    (d) 蒙受了住院天數為七天以內的傷害的時候 二萬日元
  • 2 即使是在旅行者沒有住院的場合下,但是符合於附表第三的各號中的任意一項,並且接受了醫師的治療的時候,關于處在該狀態下的期間,可適用於前項的規定,並可以被看作為住院天數。
  • 3 當對于一名旅行者來說,應將住院慰問金和死亡補償金或者住院慰問金和後遺癥補償金加在一起支付的場合下,本公司即將該總計金額予以支付。
  • 第九條(就醫慰問金的支付)

    1. 旅行者蒙受了第一條的傷害,並且作為其直接的後果,導致從事平常的業務或者日常常的生活中發生障礙,並且去醫院就醫(指需要通過醫師治療的場合下,前往醫院或者診療所,以便能夠接受醫師的治療(包含請醫師出診)。在此條以下內容中同概念)的場合下,當該天數(以下簡稱為“就醫天數”)超過三天以上的時候,則本公司對于該天數按照如下的劃分向旅行者支付就醫慰問金。
      1. (1)以國外旅行為目的企畫旅行的場合下:
        (a) 蒙受了就醫天數為九十天以上的傷害的時候 十萬日元
        (b) 蒙受了就醫天數為七天以上九十天以內的傷害的時候 五萬日元
        (c) 蒙受了就醫天數為三天以上七天以內的傷害的時候 二萬日元
      1. (2)以國內旅行為目的的企畫旅行的場合下:
        (a) 蒙受了就醫天數為九十天以上的傷害的時候 五萬日元
        (b) 蒙受了就醫天數為七天以上九十天以內的傷害的時候 萬五千日元
        (c) 蒙受了就醫天數為三天以上七天以內的傷害的時候 一萬日元
    2. 2 即使是旅行者沒有去醫院就醫的場合下,但由于為了對骨折等受傷部位進行固定而根據醫師指示需要經常佩帶石膏,因而給日常的業務或者日常生活帶來明顯的障礙,並且這種狀況得到本公司認定的情況下,則對于處于該狀態的期間,在適用於前項規定的場合,可以被看作為就醫天數。
    3. 3 對于傷害治愈到不會給日常的業務或者日常生活帶來障礙的狀態之後的就醫,本公司將不予支付就醫慰問金。
    4. 4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對于在事故發生之後經過一百八十天之後的就醫,本公司均不予支付就醫慰問金。
    5. 5 當對于一名旅行者來說,應將住院慰問金和死亡補償金或者住院慰問金和後遺癥補償金加在一起支付的場合下,本公司即將該總計金額予以支付。

    第十條(有關住院慰問金即就醫慰問金支付的特別規則)

    1. 當每一名旅行者的住院天數及就醫天數分別達到一天以上的場合下,本公司則在不受前第二項制約的情況下,將只支付根據以下各號中記載之慰問金中的金額較大的一個(為同金額時,則為第一號所記載之)。
      1. (1)對于該住院天數本公司應該支付的住院慰問金
      2. (2)在該住院天數(除去本公司應支付的住院慰問金之期間的部分)上加上該住院天數,看作為住院天數,本公司將對于該天數予以支付住院慰問金。

    第十一條(死亡的推定)

    在旅行者搭乘的飛機或者船只下落不明之後,或者在遇難之後經過三十天之後,仍然未能發現旅行者的時候,則在飛機或者船只處于下落不明狀態之日或者在遇難之日,推定旅行者已經由于第一條的傷害而死亡。

    第十二條(其他身體障礙或者疾病的影響)

    由于旅行者受到第一條的傷害時已經存在的身體障礙或者疾病的影響,或者受到第一條的傷害之後發生了與成為該原因的事故無關的傷害或者疾病的影響,而使第一條的傷害變得嚴重的時候,則本公司將決定並支付相當於沒有該影響之場合的金額。

    第四章 事故的發生及補償金等的申請手續

    第十三條(有關傷害程度等說明的請求)

    1. 1 當旅行者受到第一條的傷害的時候,本公司會向旅行者或者死亡補償金領取人,提出有關傷害的程度、成為該傷害之原因的事故概要等予以說明,或者進行旅行者的身體的診療或者對于死者進行屍體鑒定的要求。在這種場合下,旅行者或者死亡補償金領取人必須給予配合。
    2. 2 旅行者或者死亡補償金領取人,由于本公司無法幹預的事由而遭受第一條的傷害的時候,則必須對于傷害的程度、成為該原因的事故之概要等,在該事故發生之後的三十天以內向本公司報告。
    3. 3 旅行者或者死亡補償金領取人,在沒有本公司認可的正當理由而違反了前第二項的規定時或者在進行的該說明或者報告中未告知事實情況,或者告知了不誠實情況的時候,本公司將不予支付補償金等。

    第十四條(補償金等的請求)

    1. 1 旅行者或者死亡補償金領取人需要領取補償金等之支付的時候,必須向本公司提交本公司所規定的補償金等申請書及以下所記載的文件。
      1. (1)申請死亡補償金的場合
        1. a 旅行者的戶籍抄本以及法定繼承人的戶籍抄本及印鑒證明
        2. b 官方機關(或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可為第三者)的事故證明
        3. c 旅行者的死亡診斷書或者屍體鑒定書
      2. (2)申請後遺癥補償金的場合下
        1. a 旅行者的印鑒證明
        2. b 官方機關(或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可為第三者)的事故證明
        3. c 就後遺癥的程度予以證明的醫師診斷書
      3. (3)申請住院補償金的場合
        1. a 官方機關(或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可為第三者)的事故證明
        2. b 就傷害程度予以證明的醫師診斷書
        3. c 記載有住院天數或者就醫天數的醫院或者診療所的證明
      4. (4)申請就醫慰問金的場合
        1. a 官方機關(或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可為第三者)的事故證明
        2. b 就傷害程度予以證明的醫師診斷書
        3. c 記載有住院天數或者就醫天數的醫院或者診療所的證明
    2. 2 本公司有時會要求提交前項以外的文件或者對于省略前項中的提交文件之一部分予以認可。
    3. 3 旅行者或者死亡補償金領取人違反了第一項的規定時,或者在提交的文件中未將了解的事實告知,或者告知了不誠實之情況的時候,本公司將不予支付補償金等。

    第十五條(代位)

    即使本公司已經支付了補償金等的場合下,旅行者或者其繼承人就旅行者受到的傷害對于第三者所擁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也不會轉移到本公司。

    第五章 攜帶品的損害補償

    第十六條(本公司的支付責任)

    參加本公司實施的企畫旅行的旅行者,在參加該企畫旅行的過程中由于發生偶然的事故,其隨身物品(以下簡稱為“補償對象物品”)受到損害的時候,本公司即依據本章之規定支付攜帶物品補償金(以下簡稱為“損害補償金”)。

    第十七條(不予支付損害補償金的場合)

    1. 1 對由于在以下之各號中列舉的事由而發生的損害,本公司將不予支付補償金。
      1. (1)由于旅行者的故意。但是,對于該旅行者以外的人員所受到的損害,不受此制約。
      2. (2)由于與旅行者為同一家庭之親屬的故意。但是,並非以使旅行者領取損害補償金為目的的場合下,不受此制約。
      3. (3)由于旅行者的自殺行為、犯罪行為或者爭斗行為。但是,對于旅行者以外的人員受到的損失,不受此制約。
      4. (4)旅行者在不具備法定的駕駛資格,或者在酒醉之後不能進行正常駕駛的狀態下,駕駛汽車或者摩託車的過程中發生的事故。但是,對于該旅行者以外的人員受到的傷害,不受此制約。
      5. (5)由于旅行者故意違反法令的行為,或者在接受違反法令的服務的過程中發生的事故。但是,對于該旅行者以外的人員受到的損害,不受此制約。
      6. (6)由于國家或公共團體行使的扣押、征用、沒收、摧毀等公權。但是,當進行消防滅火或者避難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場合除外。
      7. (7)由于補償對象品的瑕疵。但是,即使旅行者或者代替旅行者管理補償對象品的人的相當注意,也未能發現的瑕疵除外。
      8. (8)由于補償對象品的自然消耗、鏽蝕、發黴、變色、鼠啃、蟲咬等。
      9. (9) 僅僅是外觀的損傷,並且對于補償對象品的功能不帶來障礙。
      10. (10)作為補償品的液體的流出。但是,對于其結果導致了其他的補償對象品發生的損害,不受此限。
      11. (11)補償對象品的遺忘或者丟失。
      12. (12)在第三條第一項第九號至第十二號中所記載的事由。
    2. 2 在以國內旅行為目的的企畫旅行的場合下,除了前項中的規定以外,對于由于以下所列舉的事由而發生的損害,也不予支付損害補償金。
      1. (1)地震、火山爆發、或者海嘯
      2. (2)伴隨前號的事由而發生的事故或者由于因此而引起的秩序混亂而發生的事故。

    第十八條(補償對象品及其範圍)

    1. 1 補償對象品僅限于旅行者在參加企畫旅行過程中攜帶的屬旅行者所有的隨身物品。
    2. 2 不受前項所制約,以下各號中所列舉之物品,將不包含在補償對象品內。
      1. (1)現金、支票及其他有價證券、印花、郵票以及其他類似之物品。
      2. (2)信用卡、聯票、飛機票、護照及其他類似之物品
      3. (3)稿本、設計資料、圖案、帳簿及其他類似之物品(包含磁帶、磁盤、CD-ROM、光碟等能夠通過情報機器(計算機及其末端裝置等的周邊機器)直接進行處理的紀錄媒介。)
      4. (4)船只(包含帆船、摩託艇以及小船)及汽車、摩託車以及該附件。
      5. (5)山岳攀登用具、探險用具及其他類似之物品。
      6. (6)假牙、假肢、隱形眼鏡及其他類似之物品。
      7. (7)動物及植物
      8. (8)以及其他由本公司事先予以指定的物品

    第十九條(損害額及損害補償金的支付金額)

    1. 1 本公司應支付的損害補償金之損害的金額(以下簡稱為“損害金額”),將以發生該損害的時間及地點的補償對象品的價格或者為了使補償對象品恢復為損害發生前之狀態所必要的修繕費及第三條的費用的總計金額中較低的金額作為基準。
    2. 2 當補償對象品的一個或者一對的損害金額超過十萬日元的時候,本公司即將該物品的損害的金額看作為十萬日元並適用於前項的規定。
    3. 3 本公司應支付的損害補償金的金額,以對于每一名旅行者一個企畫旅行十五萬日元為限度。但是,當損害金額對于一位旅行者的一次事故未超過三千日元的場合下,本公司將不予支付損害補償金。

    第二十條(損害的防止等)

    1. 1 當旅行者已經得知補償對象品發生了第十六條規定之損害的時候,必須履行如下所記的事項。
      1. (1)努力防止和減輕損害
      2. (2)將損害的程度、成為原因的事故的概要以及旅行者受到損害的補償對象品有關的保險合同的有無等,無拖延地通知本公司。
      3. (3)當旅行者可以從他人處領取有關損害之賠償的場合下,則應該辦理有關行使該權利的必要手續。
    2. 2 當旅行者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違反了前項第一號之規定的時候,本公司則將認定為可以防止和減輕的金額扣除之後的余額作為損害之金額,當違反了同項第二條的時候,則不予支付損害補償金,當違反了同項第三號的時候,則將認定為通過應有之權利的行使而能夠得到之金額扣除之後的余額作為損害之金額。
    3. 3 本公司將支付以下所列舉之費用
      1. (1)為了防止和減輕第一項第一號中規定的損害所需的費用中,本公司認為有必要的或者有益的部分
      2. (2) 為辦理第一項第三號中規定的手續所必要的費用

    第二十一條(損害補償金的申請)

    1. 1 旅行者在領取損害補償金之支付的時候,必須向本公司提交本公司所規定的損害補償金申請書及以下列舉之文件。
      1. (1)警察署或者能夠取代之的第三者的事故證明
      2. (2)證明補償對象品的損害程度的文件
      3. (3)其他的本公司要求之文件
    2. 2 當旅行者違反了前項的規定或者在提交文件中故意地進行了不誠實的記述,或者將該文件進行了偽造或篡改的時候(對于第三者的行為,亦同樣),本公司將不予支付損害補償金。

    第二十二條(簽有保險合同的場合)

    當對于第十六條的損害簽有支付保險金之保險合同的場合下,本公司可以在將本公司應支付的損害補償金之金額進行減額之後,再予以支付。

    第二十三條(代位)

    關于本公司應該支付的損害補償金,當旅行者擁有對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場合下,則該損害賠償請求權將在本公司向旅行者支付的損害補償金的金額限度內,轉移至本公司。

    附表第一(有關第五條第一號)

    山岳攀登(使用冰仗、防滑铁钉、绳索、锤等的登山用具的攀登)平底雪橇、雪橇、延缓张伞跳伞、悬挂式滑翔机搭乘、超輕量動力機(电动机悬挂式滑翔机、微型輕便機、超轻便机等)的搭乘,旋翼机搭乘和其他類似的具有危險性的运动

    附表第二(有關第七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

    1 眼的障礙

    (1) 兩只眼睛失明的時候。 100%
    (2) 一只眼睛失明的時候。 60%
    (3) 一只眼睛的矯正視力為○.六以下的時候。 5%
    (4) 一只眼睛的視野狹窄(指只能達到正常視野角度之總計的六十%的場合)的時候。 5%

    2 耳朵的障礙

    (1) 兩只耳朵完全失去聽力的時候。 80%
    (2) 一只耳朵完全失去聽力的時候。 30%
    (3) 一只耳朵的聽力在離開五○公分的地點則不能分辨通常的說話聲的時候。 5%

    3 鼻子的障礙

    (1) 當鼻子的機能方面遺留有顯著的障礙的時候。 80%

    4 咀嚼及語言的障礙

    (1) 完全喪失了咀嚼或者語言能力的時候。 100%
    (2) 在咀嚼或者語言能力方面遺留有明顯的障礙的時候。 35%
    (3) 在咀嚼或者語言能力方面遺留有障礙的時候。 15%
    (4) 發生了五顆以上牙齒的缺損的時候。 5%

    5 外貌(面容、頭部、頸部)的難看傷疤

    (1) 在外貌上遺留有明顯的難看傷疤。 15%
    (2) 在外貌上遺留有難看的傷疤(指在面容上有直徑為二公分的瘢痕、 長為三公分的線狀痕跡的程度)的時候。 3%

    6 脊柱的障礙

    (1) 當遺留了明顯的脊柱畸形或者明顯的運動障礙。 40%
    (2) 在脊柱上遺留有運動障礙的時候。 30%
    (3) 在脊柱上遺留有畸形的時候。 15%

    7 手腕(指手關節以上)、腿(指腳關節以上)的障礙

    (1) 失去了一只手腕或者一條腿的時候。 60%
    (2) 一只手腕或者一條腿的三大關節中的二個關節指機能完全殘廢的時候。 50%
    (3) 一只手腕或者一條腿的三大關節中的一個關節的機能完全殘廢的時候。 35%
    (4) 一只手腕或者一條腿的機能上遺留有障礙的時候。 5%

    8 手指的障礙

    (1) 一只手的拇指從指關節(指節間關節)以上喪失的時候。 20%
    (2) 一只手的拇指在機能上遺留有明顯障礙的時候。 15%
    (3) 拇指以外的一指從第二關節(遠位指節間關節)以上喪失的時候。 8%
    (4) 拇指以外的一指的機能上遺留有明顯障礙的時候。 5%

    9 腳趾的障礙

    (1) 一只腳的第一指從指關節(指節間關節)以上喪失的時候。 10%
    (2) 一只腳的第一指的機能上遺留有明顯障礙的時候。 8%
    (3) 第一腳趾以外的一個腳趾從第二指關節(遠位指節間關節)以上喪失的 時候。 5%
    (4) 第一腳趾以外的一個腳趾的機能上遺留有明顯障礙的時候。 3%
    10 其他由于身體上的明顯障礙而至終身不能自理的時候。 100%

    注 第七號、第八號及第九號的規定中的“以上”是指從該關節更接近於心臟的部分。

    附表第三(有關第八條第二項)

    1 兩眼的矯正視力為○.○六以下的時候。
    2 喪失咀嚼或者語言的機能的時候。
    3 喪失兩上肢之手關節以上的所有的關節的機能的時候。
    4 喪失兩上肢之手關節以上的所有的關節的機能的時候。
    5 喪失一下肢之機能的時候。
    6 由于胸部腹部臟器的障礙,而使身體的自由被局限于主要是攝食、洗臉等起居動作的時候。
    7 由于神經係統或者精神上的障礙,而使身體的自由被局限于主要是攝食、洗臉等起居動作的時候。
    8 由于其他上述部位的合並癥障礙等,而使身體的自由被局限于主要是攝食、洗臉等起居動作的時候。

    注 第四號的規定中的“以上”是指是指從該關節更接近於心臟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