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型企划旅游条款

COOL JAPAN TRAVEL 公司
募集型企划旅游条款

第一章 总则

(适用范围) 第一条

  1. 本公司与游客之间签订的募集型企划旅游相关合同(以下简称“募集型企划旅游合同”),将依据本条款的规定执行。本条款中未规定的事项,将依据法令或一般确立的惯例执行。
  2. 本公司在不违反法令,且不给游客带来不便的范围内以书面方式签订特别合同时,将不受前款规定的制约,优先执行该特别合同。
(用语的定义) 第二条

  1. 本条款中的“募集型企划旅游”指本公司为了募集游客而事先制定旅游目的地及日程、游客能接受的交通运输或住宿服务的内容、旅客应支付本公司的旅游费用等相关规划,并以此实施的旅游。
  2. 本条款的“国内旅游”指仅限日本国内的旅游,“海外旅游”指日本国内旅游以外的旅游。
  3. 本部分的“通信合同”指本公司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募集型企划旅游代理店合作的信用卡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的信用卡会员之间,通过电话、邮件、传真、网络及其他通信方式受理报名并签订的募集型企划旅游合同,指游客事先同意就本公司基于募集型企划旅游合同而对游客拥有的旅游费用等相关债权或债务,在该债权或债务履行之日起按照另行规定的合作公司的信用卡会员条款进行结算,并依照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六条第1款后段、第十九条第2款规定的方式支付该募集型企划旅游合同的旅游费用等为内容的募集型企划旅游合同。
  4. 本条款的“信用卡消费日期”指游客或本公司依照募集型企划旅游合同的规定,应履行支付旅游费用等或返还债务的日期。
(旅游合同的内容) 第三条
在募集型企划旅游合同中,为了让游客能够按照本公司制定的行程旅游,接受交通运输、住宿机构等提供的交通运输、住宿及其他相关的旅游服务(以下简称“旅游服务”),本公司将负责安排和管理行程。
(代理安排人) 第四条
本公司在履行募集型企划旅游合同的过程中,可将所有或部分的安排交由日本国内或日本国外的其他旅行社、相关从业人员或其他协助人员。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申请合同) 第五条

  1. 希望申请募集型企划旅游合同的游客,须在本公司规定的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中填写必要事项之后,连同本公司另行规定的定金提交给本公司。
  2. 希望签订通信合同的游客不适用前款规定,而是必须将希望申请的募集型企划旅游的名称、旅游开始日、会员编号及其他事项(以下条款中简称“会员编号等”)告知本公司。
  3. 第1款的定金为旅游费用、取消费用或违约金的一部分。
  4. 参加募集型企划旅游时,如游客需要特殊照顾,请在申请合同时提出。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将在可能的范围内满足游客的要求。
  5. 根据前款的申请,本公司为游客进行特殊安排所需的费用,须由游客承担。
(通过电话等预约) 第六条

  1. 本公司受理通过电话、邮件、传真、网络及其他通讯方式预约募集型企划旅游合同。在此情况下,预约之时合同并不成立,游客须在本公司通知同意预约之后,在本公司规定的期限内,依照前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提交申请书和定金或告知会员编号等。
  2. 提交了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及定金或告知了会员编号等后,募集型企划旅游合同的签订顺序即为该预约的受理顺序。
  3. 若游客在第一款的期限内未提交定金或告知会员编号等,本公司将视同无此预约。
(拒绝签订合同) 第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本公司可拒绝签订订单型合同。

  • (1)不符合本公司事先明示的性别、年龄、资格、技能及其他参加游客的条件时;
  • (2) 报名旅游人数已达到预定人数时;
  • (3) 游客可能会给其他游客造成困扰,或妨碍团体行动的顺利进行时;
  • (4) 在要签订通信合同时,因游客持有的信用卡无效等原因,游客无法按照合同公司的信用卡会员条款结算部分或全部旅游费用等相关债务时;
  • (5) 游客被认定为黑社会组织成员、黑社会组织准成员、黑社会组织相关人员、黑社会组织相关企业或总会屋(利用股东权利以谋取不当利益的黑社会)等其他反社会势力时;
  • (6) 游客对本公司做出暴力要求行为、不当要求行为、在交易中使用威胁性言行或暴力行为或类似行为时;
  • (7) 游客散布谣言,利用造假或逼迫的方式损坏本公司的信誉,或者做出妨碍本公司业务的行为或类似行为时;
  • (8) 基于其他本公司业务上的理由时;
(合同的成立时间) 第八条

  1. 募集型企划旅游合同在本公司同意签订合同,并收到第五条第一款的定金时即告成立。
  2. 通信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而是在本公司同意签订合同的通知送达游客时即告成立。
(合同书面文件的交付) 第九条

  1. 本公司在前款规定的合同成立后,应立即向游客交付记载有行程、旅游服务的内容、旅游费用、其他旅游条件及本公司的责任等相关事项的书面文件(以下简称“合同书面文件”)。
  2. 本公司按照募集型企划旅游合同须承担安排和行程管理义务,其涵盖的旅游服务范围依据前款书面合同记载的内容。
(确定书面文件) 第十条

  1. 在前条第1款的合同书面文件中,若无法记载确定的行程、交通运输或住宿机构的名称,须在该合同书面文件中限定列举预计使用的住宿机构及标示具重要意义的交通运输机构的名称,并在该合同书面文件交付后、旅游开始日的前一天(若自旅游开始日前一天的前七天之内申请了募集型企划旅游合同,则为旅游开始日)为止的该合同书面文件规定的日期之前,向游客交付记载了上述确定内容的书面文件(以下简称“确定书面文件”)。
  2. 在前款的情况下,若游客希望了解安排进度,即使在交付确定书面文件之前,本共公司也将迅速且适当地回复该咨询。
  3. 在交付第1款的确定书面文件时,本公司依据前条第2款的规定须承担安排和行程管理义务,其涵盖的旅游服务范围将记载在该确定书面文件中。
(信息通信技术的利用方法) 第十一条

  1. 本公司若将事先取得游客的同意,向希望签订募集型企划旅游合同的游客交付的记载有行程、旅游服务的内容、旅游费用、其他旅游条件及其他本公司责任相关事项的书面文件、合同书面文件或确定书面文件,改为利用信息通信技术的方式交付该书面文件应记载的事项(本款以下简称“记载事项”)时,须确认游客使用的通信设备的文件中记录了记载事项。
  2. 在前款的情况下,若游客使用的相关通信设备中没有记录记载事项的文件,可在本公司使用的通信设备的文件(仅供该游客专用)中记录记载事项,并确认游客已阅览了记载事项。
(旅游费用) 第十二条

  1. 游客须在旅游开始日前的合同书面文件记载的期限之内,向本公司支付合同书面文件记载的旅游费用。
  2. 签订通信合同后,本公司无需游客在规定单据上签名,即可通过合作公司的信用卡收取合同书面文件中记载的旅游费用。用卡日为旅游合同成立日。

第三章 合同的变更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十三条
若发生天灾地变、战乱、暴动、交通运输及住宿机构等停止提供服务、政府机构的命令、提供非最初行驶计划的运输服务或其他本公司无法干涉的事由时,为确保旅游的安全顺利实施而不得已的情况下,本公司在尽快向游客说明该事由无法干涉的理由及与该事由的因果关系后,可变更行程、旅游服务的内容及其他募集型企划旅游合同的内容(以下简称“合同内容”)。在紧急情况下,可不得已在变更后进行说明。
(旅游费用金额的变更) 第十四条

  1. 募集型企划旅游因使用交通运输机构而收取的运费及费用(本款以下简称“适用运费及费用”),与因经济形势的显著变化等而造成募集型企划旅游在募集当时公示的有效适用运费及费用相比,出现超出一般预想的大幅增加或减少时,本公司可在增加或减少的金额范围内,增加或减少旅游费用的金额。
  2. 因前款的规定而增加旅游费用时,本公司须在旅游开始日前一天的前十五天之前通知游客日期。
  3. 第1款规定的适用运费及费用减少时,本公司须根据该款的规定,减少该部分差额的旅游费用。
  4. 依据前款的规定变更合同内容而使实施旅游所需费用(包括因该合同内容变更而无法收取的旅游服务的取消费用、违约金及其他已经支付或今后必须支付的费用。)产生增加或减少时(费用的增加不包括虽然交通运输及住宿机构等提供了相应的服务,但发生了交通运输及住宿机构等的座位、房间及其他各种设施不足而造成的情况),在该合同内容变更时,本公司可在其范围内会调整旅游费用的金额。
  5. 合同书面文件若记载了旅游费用因交通运输及住宿机构等的利用人员而异时,在募集型企划旅游合同成立后因不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而造成该利用人员变更时,本公司可依据合同书面文件记载的规定变更旅游费用的金额。
(游客的替换) 第十五条

  1. 与本公司签订了募集型企划旅游合同的游客,经本公司同意,可以将合同上的地位转让给第三方。
  2. 旅客在希望取得前款规定的本公司的同意时,须在本公司规定的表格中填写指定事项后,连同指定金额的手续费一起提交给本公司。
  3. 第1款所述合同上的地位转让在本公司同意时生效,其后,接受旅游合同上地位的第三方,将继承游客在该募集型企划旅游合同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合同的解除

(游客的解除权) 第十六条

  1. 游客可随时向本公司支付附表1规定的取消费用,解除募集型企划旅游合同。解除通信合同时,本公司无需游客在规定单据上签名,即可通过合作公司的信用卡收取取消费用。
  2. 在下列情况下,游客将不受前款规定的制约,在旅游开始前无需支付取消费用即可解除募集型企划旅游合同。
    • (1)本公司变更合同内容时。但是,该变更仅限于附表2上栏所列的其他重要事项;
    • (2) 基于第十四条第1款的规定增加旅游费用时;
    • (3) 发生天灾地变、战乱、暴动、交通运输及住宿机构等停止提供服务、政府机构的命令及其他事由,导致旅游无法安全顺利地实施或可能性极大时;
    • (4) 本公司在第十条第1款的期限之内,未向游客交付确定书面文件时;
    • (5) 因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导致无法按照合同书面文件记载的行程旅游时;
  3. 旅游开始后,因不归责于该游客的事由,导致无法接受合同书面文件记载的旅游服务或本公司告知了上述情况时,游客将不受第一款规定的制约,即可解除旅游服务中无法接受的该旅游服务部分的合同而无需支付取消费用。
  4. 在前款的情况下,本公司须向游客退还旅游费用中无法接受的该旅游服务部分的金额。但是,因不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而导致发生前款的情况时,将从该金额中扣除该旅游服务的取消费用、违约金及其他已支付或今后必须支付的相关费用后,再退还给游客。
(本公司的解除权等-旅游开始前的解除) 第十七条

  1. 在下列情况下,本公司可向游客说明理由,在旅游开始前解除募集型企划旅游合同。
    • (1)证实游客不符合本公司事先明示的性别、年龄、资格、技能及其他参加游客的条件时;
    • (2) 判断游客因疾病、必要的护理人员不在及其他事由而无法承受该旅游时;
    • (3) 判断游客可能会给其他游客造成困扰,或妨碍团体行动的顺利进行时;
    • (4) 游客提出的要求超出合同内容的合理范围时;
    • (5) 游客人数未达到合同书面文件记载的最少成行人数时;
    • (6) 在以滑雪为目的的旅游中必要的降雪量等旅游条件,极有可能无法达到合同签订时明示的要求时;
    • (7) 发生天灾地变、战乱、暴动、交通运输及住宿机构等停止提供服务、政府机构的命令或其他本公司无法干涉的事由,导致无法按照合同书面文件记载的行程安全顺利地旅游或可能性极大时;
    • (8) 若签订了通信合同,因游客持有的信用卡无效等,导致游客无法按照合作公司的信用卡会员条款结算部分或全部旅游费用等相关债务时;
    • (9) 证实游客符合第七条第五号至第七号的任一种情况时;
  2. 若游客在第十二条第1款的合同书面文件记载的日期前未支付旅游费用,则视为自该日期的次日起解除募集型企划旅游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游客须向本公司支付相当于前条第一款规定的取消费用的违约金。
  3. 本公司因第1款第五号所列事由而拟解除募集型企划旅游合同时,国内旅游须在旅游开始日前一天的前十三天(一日游为前三天)之前、海外旅游须在旅游开始日前一天的前二十三天(在附表1规定的旺季期间开始旅游则为前三十三天)之前,通知游客中止旅游。
(本公司的解除权-旅游开始后的解除) 第十八条

  1. 在下列情况下,即使旅游开始后,本公司也可向游客说明理由,解除部分募集型企划旅游合同。
    • (1)游客因疾病、必要的护理人员不在及其他事由而无法继续旅游时;
    • (2) 游客不听从领队及其他人员为安全顺利实施旅游而做出的指示,对上述人员或其他同行游客施加暴力,或通过威胁等扰乱团体行动的纪律,妨碍该旅游无法安全顺利实施时;
    • (3) 证实游客符合第七条第五号至第七号的任一种情况时;
    • (4) 发生天灾地变、战乱、暴动、交通运输及住宿机构等停止提供旅游服务、政府机构的命令及其他本公司无法干涉的事由,导致旅游无法继续时;
  2. 本公司基于前款规定解除了募集型企划旅游合同时,本公司与游客之间的合同关系,仅消灭未来的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关于游客已接受的相关旅游服务的本公司债务,视为已有效清偿。
  3. 在前款的情况下,本公司须从旅游费用中游客尚未接受的旅游服务的相关金额中,扣除该旅游服务的取消费用、违约金及其他已支付或今后必须支付的费用所涉及的金额后向游客退还差额。
(旅游费用的退还) 第十九条

  1. 依据第十四条第3款至第5款的规定旅游费用发生减额,或依据前三条的规定募集型企划旅游合同被解除,导致本公司须向游客退还费用时,对于旅游开始前的合同解除,本公司须在合同解除的次日起七日以内,向游客退还该金额,对于减额或旅游开始后的合同解除,本公司须在合同书面文件记载的旅游结束日的次日起三十天以内,向游客退还该金额。
  2. 本公司与游客签订了通信合同的情况下,依据第十四条第3款至第5款的规定旅游费用发生减额,或依据前三款的规定通信合同被解除,导致本公司须向游客退还费用时,本公司将按照合作公司的信用卡会员条款向游客退还该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旅游开始前的合同解除,本公司须在合同解除的次日起七日以内,通知游客应退还的金额,对于减额或旅游开始后的合同解除,本公司须在合同书面文件记载的旅游结束日的次日起三十天以内,通知游客应退还的金额。
  3. 前两款的规定并不妨碍游客或本公司依据第二十七条或第三十条第1款的规定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合同解除后的回程安排) 第二十条

  1. 依照第十八条第1款第一号或第四号的规定,在旅游开始后解除了募集型企划旅游合同时,本公司将根据游客提出的要求,为游客返回该旅游出发地提供必要的旅游服务。
  2. 在前款的情况下,返回出发地所需要的所有费用由游客承担。

第五章 团体及小组合同

(团体及小组合同) 第二十一条
关于同一时期、同一行程的多位游客在指定责任代表(以下简称“合同责任人”)后与本公司签订募集型企划旅游合同时,适用本章的规定。
(合同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1. 除非另外签订特别条款,本公司视同合同责任人拥有其团体及小组成员的游客(以下简称“成员”。)签订募集型企划旅游合同的一切相关代理权,并与该合同责任人进行与该团体及小组相关的旅游业务的交易。
  2. 合同责任人须在本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向本公司提交成员名单。
  3. 关于合同负责人对成员目前或今后可能承担的债务或义务,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4. 当合同负责人未与团体及小组同行时,本公司将合同负责人事先指定的成员视同为合同负责人。

第六章 旅程管理

(旅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为努力确保游客安全顺利地进行旅游,向游客提供以下业务。但本公司与游客签订与此不同的特别条款时,则不在此限。

  • (1)游客被认为在旅游中可能无法接受旅游服务时,为使其能接受依照募集型企划旅游合同提供的旅游服务,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 (2) 尽管已采取前号措施,但仍须变更合同内容时,应安排替代的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变更行程时,应尽可能使变更后的行程符合最初的行程宗旨,变更旅游服务的内容时,应尽可能使变更后的旅游服务等同于最初的旅游服务等,努力将合同内容的变更控制在最小范围。
(本公司的指示) 第二十四条
在旅游开始至旅游结束期间,为确保安全顺利地旅游,游客在团体行动时必须听从本公司的指示。
(领队等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1. 本公司将根据旅游的内容,指派领队及其他人员同行,委托其进行第二十三条各号所述业务及其他本公司认为必要的该募集型企划旅游附带的全部或部分业务。
  2. 前款所述领队及其他人员执行该款所述业务的时间段,原则上为8:00至20:00。
(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若游客在旅游中患病、受伤等被认为需要保护时,我公司将采取必要的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因不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造成时,该措施所需费用由游客承担,游客须在本公司指定的期限内以本公司指定的方式支付。

第七章 责任

(本公司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1. 在募集型企划旅游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本公司或本公司基于第四条规定委托的代理安排人(以下简称“代理安排人”。)故意或过失使游客遭受损失时,本公司将承担损失赔偿的责任。但是,自损失发生的次日起两年内通知本公司者视为有效。
  2. 因发生天灾地变、战乱、暴动、交通运输及住宿机构等停止提供旅游服务、政府机构的命令及其他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安排人无法干涉的事由而导致游客遭受损失时,本公司除前款所述情况之外,不承担任何损失赔偿的责任。
  3. 当游客的随身行李发生了第1款所述损失时,将不受该款规定的制约,自损失发生次日起,国内旅游为十四天以内、国外旅游为二十一天以内通知本公司者视为有效,每一位游客以十五万日元为限(本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除外),本公司将予以赔偿。
(特别补偿) 第二十八条

  1. 无论本公司是否负有前条第1款所述责任,仍须按照附件的特别补偿规程的规定,对于游客参加募集型企划旅游期间生命、身体或随身行李遭受的一定损失,本公司将支付预设金额的补偿金及慰问金。
  2. 本公司基于前条第1款的规定承担前款损失的责任时,将在该责任应支付的损失赔偿金的限度内,将本公司应支付的前款补偿金视为该损失赔偿金。
  3. 在前款规定的情况下,本公司基于第1款的规定须承担的补偿金支付义务,最多只能缩减与本公司基于前条第1款的规定应支付损失赔偿金(含依照前款规定可作为损失赔偿金的补偿金)相当的金额。
  4. 关于以正在参加本公司募集型企划旅游的游客为对象,另外收取旅游费用而实施的募集型企划旅游,将作为主要募集型企划旅游合同内容的一部分进行处理。
(旅程保证) 第二十九条

  1. 发生附表2上栏所列合同内容的重要变更(以下各号所列变更(不包括虽然交通运输及住宿机构等提供了该旅游服务,但发生了交通运输及住宿机构等的座位、房间及其他各种设备不足而造成的情况。)除外。)时,本公司将在旅游结束日的次日起三十天内,支付高于旅游费用乘以该表下栏记载比率的金额。但是,基于第二十七条第1款的规定,该变更明确须由本公司负责时,则不在此限。
    • (1)由下列事由造成的变更
      1. 天灾地变
      2. 战乱
      3. 暴动
      4. 政府机构的命令
      5. 交通运输及住宿机构等停止提供旅游服务
      6. 提供非最初行驶计划的运输服务
      7. 为确保旅游参加人员的生命或身体的安全而采取的必要措施
    • (2) 基于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募集型企划旅游合同时,该被解除部分的相关变更
  2. 本公司应支付的变更补偿金,以一名游客单次募集型企划旅游的旅游费用乘以本公司规定的15%以上的比率后的金额为限。此外,对一名游客单次募集型企划旅游应支付的变更补偿金未满一千日元时,本公司将不支付变更补偿金。
  3. 本公司基于第1款的规定支付变更补偿金后,基于第二十七条第1款的规定,若明确该变更并非由本公司负责时,游客必须将该变更的相关变更补偿金退还给本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基于该款的规定,将本公司应支付的损失赔偿金与游客应退还的变更补偿金相抵后的余额,即为本公司支付的金额。
(游客的责任) 第三十条

  1. 因游客故意或过失而使本公司遭受损失时,该游客必须赔偿损失。
  2. 游客在签订募集型企划旅游合同时,必须对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加以活用,并努力理解游客的权利义务及其他募集型企划旅游合同的内容。
  3. 旅游开始后,为了顺利接受合同书面文件记载的旅游服务,游客一旦认定提供的服务与合同书面文件记载不符时,须在旅游地迅速告知本公司、本公司的代理安排人或该旅游服务提供单位。

第八章 营业保证金

(营业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1. 与本公司签订了募集型企划旅游合同的游客或成员对于其交易产生的债权,可以从本公司基于旅游业法第七条第1款的规定委托保管的营业保证金中得到清偿。
  2. 本公司委托保管营业保证金的机构名称及地址如下所示。
    • (1)名称 东京法务局
    • (2)地址 东京都千代田区九段南1丁目1番15号

附表1 取消费用(第十六条第1款关联)

国内旅游的相关取消费用
分类 取消费用
  • (1)下一款及第三款以外的募集型企划旅游合同
自旅游开始日前一天起的前二十天(一日游为前十天之内)之内解除时(②至⑤所列情况除外。) 旅游费用的20%以内
自旅游开始日前一天起的前七天(一日游为前十天)之内解除时(③至⑤所列情况除外。) 旅游费用的30%以内
旅游开始日的前一天解除时 旅游费用的40%以内
旅游开始当天解除时(⑤所列情况除外。) 旅游费用的50%以内
旅游开始后解除或无联络不参加时 旅游费用的100%以内
  • (2)募集型企划旅游合同使用的机票,交易条件与航空公司通过网站等广泛向消费者销售的机票相同,合同书面文件应记载使用该机票、航空公司的名称以及航空公司规定的该机票的取消手续费、违约金、退费手续费及其他航空运输合同的解除费用(以下总称“机票取消费用等”。)的条件并明示金额(下一款所列的旅游合同除外。)
旅游合同签订后解除时(②至⑥所列情况除外。) 解除旅游合同时适用机票取消条件的机票取消费用等金额(以下简称“旅游合同解除时的机票取消费用等”)以内
自旅游开始日前一天起的前二十天(一日游为前十天之内)之内解除时(③至⑥所列情况除外。) 旅游费用的20%或旅游合同解除时的机票取消费用等,以金额较大者为限度
自旅游开始日前一天起的前七天(一日游为前十天)之内解除时(④至⑥所列情况除外。) 旅游费用的30%或旅游合同解除时的机票取消费用等,以金额较大者为限度
旅游开始日的前一天解除时 旅游费用的40%或旅游合同解除时的机票取消费用等,以金额较大者为限度
旅游开始当天解除时(⑥所列情况除外。) 旅游费用的50%或旅游合同解除时的机票取消费用等,以金额较大者为限度
旅游开始后解除或无联络不参加时 旅游费用的100%以内
  • (3)搭乘包租船舶的募集型企划旅游合同
依照该船舶相关的取消费用的规定。

备注
(1)取消费用的金额应明示在合同书面文件中。
(2)本表中的“旅游开始后”指附件的特别补偿规程第二条第3款规定的“开始接受服务时间”以后的时间。
(3)在第2款的情况下,若本公司无需向航空公司支付该机票的取消费用等时,旅游合同解除时的机票取消费用等金额视同免费,若该机票取消费用等因航空公司而减额时,该减额后的机票取消费用等的金额视同旅游合同解除时机票取消费用等的金额。

2 海外旅游的相关取消费用
分类 取消费用
  • (1)离开日本或回到日本时搭乘飞机的募集型企划旅游合同(下一款至第4款中所列旅游合同除外。)
旅游开始日为旺季的情况下,自旅游开始日前一天起的前四十天之内解除时(②至④所列情况除外。) 旅游费用的10%以内
自旅游开始日前一天起的前三十天之内解除时(③和④所列情况除外。) 旅游费用的20%以内
旅游开始日的前两天之内解除时(④所列情况除外。) 旅游费用的50%以内
旅游开始后解除或无联络不参加时 旅游费用的100%以内
  • (2)离开日本或回到日本时,募集型企划旅游合同使用的机票,交易条件与航空公司通过网站等广泛向消费者销售的机票相同,合同书面文件应记载使用该机票、航空公司的名称,并明示机票取消条件及机票取消费用等的金额(下一款所列旅游合同除外。)
旅游合同签订后解除时(②至⑤所列情况除外。) 旅游合同解除时的机票取消费用等的金额以内
旅游开始日为旺季的情况下,自旅游开始日前一天起的前四十天之内解除时(③至⑤所列情况除外。) 旅游费用的10%或旅游合同解除时的机票取消费用等,以金额较大者为限度
自旅游开始日前一天起的前三十天之内解除时(④和⑤所列情况除外。) 旅游费用的20%或旅游合同解除时的机票取消费用等,以金额较大者为限度
旅游开始日的前两天之内解除时(⑤所列情况除外。) 旅游费用的50%或旅游合同解除时的机票取消费用等,以金额较大者为限度
旅游开始后解除或无联络不参加时 旅游费用的100%以内
  • (3)搭乘包租飞机的募集型企划旅游合同
自旅游开始日前一天起的前九十天之内解除时(②至④所列情况除外。) 旅游费用的20%以内
自旅游开始日前一天起的前三十天之内解除时(③和④所列情况除外。) 旅游费用的50%以内
自旅游开始日前一天起的前二十天之内解除时(④所列情况除外。) 旅游费用的80%以内
自旅游开始日前一天起的前三天之内解除或无联络不参加时 旅游费用的100%以内
  • (4)离开日本及回到日本时搭乘船舶的募集型企划旅游合同
依照该船舶相关的取消费用的规定。


“旺季”指12月20日至1月7日,4月27日至5月6日,以及7月20日至8月31日。

备注
(1)取消费用的金额应明示在合同书面文件中。
(2)本表中的“旅游开始后”指附件的特别补偿规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开始接受服务时间”以后的时间。
(3)在第二款的情况下,若本公司无需向航空公司支付该机票的取消费用等时,旅游合同解除时的机票取消费用等金额视同免费,若该机票取消费用等因航空公司而减额时,该减额后的机票取消费用等的金额视同旅游合同解除时机票取消费用等的金额

附表2 变更补偿金
(第二十九条第1款关联)

须支付变更补偿金的变更 每一件的比率(%)
旅游开始前 旅游开始后
1 变更合同书面文件记载的旅游开始日或旅游结束日 1.5 3.0
2 变更合同书面文件记载的入场景区或旅游设施(含餐馆。)及其他旅游目的地 1.0 2.0
3 变更后的交通运输机构的等级或设备的费用低于合同书面文件记载的内容(仅限于变更后的等级或设备的费用的合计金额低于其的情况。) 1.0 2.0
4 变更合同书面文件记载的交通运输机构的种类或公司名称 1.0 2.0
5 变更为与合同书面文件记载的日本国内旅游开始地点或旅游结束地点的不同机场的航班 1.0 2.0
6 变更合同书面文件记载的日本国内与日本国外之间的直达航班为转机航班或经停航班 1.0 2.0
7 变更合同书面文件记载的住宿机构的种类或名称 1.0 2.0
8 变更合同书面文件记载的住宿机构客房的种类、设备、景观及其他客房条件 1.0 2.0
9 以上各号所列变更,包括合同书面文件的旅游名称中记载事项的变更 2.5 5.0

注1 “旅游开始前”指在旅游开始日的前一天之前通知游客该变更,“旅游开始后”指旅游开始当天之后通知游客该表更。

注2 在已交付确定书面文件的情况下,将“合同书面文件”替换为“确定书面文件”后适用本表。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书面文件记载的内容与确定书面文件记载的内容之间、或确定书面文件记载的内容与实际提供的旅游服务内容之间发生变更时,须将每一个变更作为一件处理。

注3 第三号或第四号所列变更涉及到的交通运输机构与入住设备绑定时,则每住一晚按一件处理。

注4 关于第四号所列交通运输机构的公司名称的变更,若变更为更高等级或设备时则不适用。

注5 第四号或第七号或第八号所列的变更,即使在搭乘一次车船或住宿一晚中多次发生,也将每搭乘一次车船或每住宿一晚作为一件处理。

注6 关于第九号所列的变更,不适用第一号至第八号的比率,适用第九号的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