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型企劃旅遊條款

COOL JAPAN TRAVEL公司
募集型企劃旅遊條款

第一章 總則

(適用範圍) 第一條

  1. 本公司與旅客之間締結的募集型企劃旅遊相關契約(以下稱「募集型企劃旅遊契約」),將依本條款的規定執行。關於未列於本條款的事項,將依法令或一般已確立的慣例執行。
  2. 本公司在不違反法令,且不帶給旅客不利的範圍內以書面方式締結特別契約時,將不受前項規定的制約,優先執行該特別條款。
(用語的定義) 第二條

  1. 本條款中的「募集型企劃旅遊」指本公司為了募集旅客事先規劃旅遊目的地及行程,其中包含交通運輸或住宿服務的內容、旅客應支付本公司的旅遊費用等相關內容而制定的旅遊企劃,並由此實施的旅遊。
  2. 本條款中的「國內旅遊」指僅限日本國內的旅遊,「海外旅遊」指日本國內旅遊以外的旅遊。
  3. 本部分的「通信契約」指本公司與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募集型企劃旅遊代理店之特約信用卡公司(以下稱「特約公司」)的信用卡會員之間,透過電話、郵件、傳真、網路及其他通訊方法受理報名所締結的募集型企劃旅遊契約,指旅客預先同意就本公司基於募集型策劃旅遊契約對旅客擁有的旅遊費用等相關債權或者債務,在該債權或者債務應履行之日起按照另行規定的特約公司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進行結算,並依照第十二條第2項、第十六條第1項後段、第十九條第2項規定的方法支付該募集型策劃旅遊契約的旅遊費用等為內容的募集型企劃旅遊契約。
  4. 本條款的「信用卡消費日期」指旅客或本公司依募集型企劃旅遊契約規定,須履行支付旅遊費用等或返還債務的日期。
(旅遊契約的內容) 第三條
募集型企劃旅遊契約中,為了讓旅客能夠按照本公司規劃的行程旅遊,本公司承攬安排行程期間的交通運輸或住宿機構等提供的交通運輸、住宿及其他相關的旅遊服務(以下稱「旅遊服務」)及管理行程的業務。
(代理安排人) 第四條
本公司在履行募集型企劃旅遊契約的過程中,可將行程的全部或部分交由日本國內或日本國外的其他旅遊業者、相關從業人員或協助人員代為執行業務。

第二章 契約的締結

(申請締結契約) 第五條

  1. 希望締結募集型企劃旅遊契約的旅客,須於本公司所規定的申請書(以下稱「申請書」)填寫必要事項之後,連同本公司另外規定的訂金提交給本公司。
  2. 希望締結通信契約的旅客則不適用前項規定,而是必須通知本公司希望參加的募集型企劃旅遊的名稱、行程起始日、會員編號及其他事項(下一條款稱「會員編號等」)。
  3. 第1項的訂金為旅遊費用、取消費用或違約金的部分款項。
  4. 參加募集型企劃旅遊時,若旅客需要特殊的協助,請於報名時提出。在此情形之下,本公司將在可能的範圍內對應旅客的要求。
  5. 對應前項要求時,本公司在為旅客安排特別協助所需的費用,須由旅客負擔。
(透過電話等預約) 第六條

  1. 本公司受理透過電話、郵件、傳真、網路及其他通訊方法締結募集型企劃旅遊契約。在此情形之下,於預約的時點契約並不成立。當本公司通知承諾旅客的預約之後,旅客須於本公司所規定期限之內,依前條款第1項或第2項規定的內容,向本公司提交申請書與訂金或會員編號等。
  2. 本公司接到前項所述的申請書與訂金或會員編號等的通知時,募集型企劃旅遊契約的締結順序即為該預約的受理順序。
  3. 第1項的期限之內旅客若未提交訂金或未通知會員編號時,本公司將視同無此筆預約。
(拒絕締結契約) 第七條
若有下列情形,本公司可拒絕締結募集型企劃旅遊契約。

  • (1)不符合本公司事先明示的性別、年齡、資格、技能及其他參加旅客的條件時;
  • (2)募集的旅客人數未達預定人數時;
  • (3)旅客有可能會造成其他旅客的困擾,或妨礙團體行動的進行時;
  • (4)締結通信契約時,因旅客持有的信用卡無效等,導致旅客對於旅遊費用等相關債務的部分或全部金額無法依特約公司的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扣款時;
  • (5)旅客被認定為暴力團成員、暴力團准構成成員、暴力團相關人員、暴力團相關企業或總會屋等其他反社會勢力時。
  • (6)旅客向本公司做出暴力的要求行為、不當要求行為、在交易中使用威脅的言行或暴力的行為或與類似行為時;
  • (7)旅客散播謠言、利用造假或逼迫的方式毀損本公司信譽,或者做出妨礙本公司的業務執行的行為時;
  • (8)基於其他本公司業務上的理由時;
(契約的成立時間) 第八條

  1. 募集型企劃旅遊契約於本公司承諾締結契約,並受領第五條第1項的訂金的時點即告成立。
  2. 通信契約則不適用前項規定,而是於本公司締結契約的承諾通達旅客的時點始告成立。
(契約書面文件的交付) 第九條

  1. 本公司應於前條款所規定的契約成立之後,立即向旅客交付記載行程、旅遊服務的內容、旅遊費用、其他旅遊條件及本公司相關責任的書面文件(以下稱「契約書面文件」)。
  2. 本公司按照募集型企劃旅遊契約進行安排義務時,所涵蓋的旅遊服務範圍,將依據該契約書面文件記載之內容。
(確定書面文件) 第十條

  1. 前條第1項的契約書面文件上,若無法記載確定的行程、交通運輸或住宿機構的名稱,須於該契約書面文件上列舉並限定預計使用的住宿機構及標示具重要性的交通運輸機構名稱,並於交付該契約書面文件之後、旅遊開始日的前1天(若於旅遊開始日的前1天起算倒推第7天以後才預約募集型企劃旅遊,則為旅遊開始日)為止的該契約書面文件規定期限之內,向旅客交付記載上述最終確定內容的書面文件(以下稱「確定書面文件」)。
  2. 前項所述情形之下,若旅客希望瞭解安排進度,即使在交付確定書面文件之前,本公司將盡速且適當答覆該諮詢。
  3. 交付第1項的確定書面文件時,本公司依前條第2項的規定安排行程須承擔的管理義務,其涵蓋的旅遊服務範圍,以該契約書面文件記載之內容為準。
(資訊通訊技術的利用方法) 第十一條

  1. 事先取得旅客的承諾之情況下,本公司若將締結募集型企劃旅遊契約時應該向旅客交付之記載行程、旅遊服務的內容、旅遊費用、其他旅遊條件及本公司責任相關事項的書面文件或契約書面文件或確定書面文件,改為利用資訊通訊技術的方式交付該書面文件應記載的事項(本條款以下稱「記載事項」)時,須確認旅客所使用通訊設備的檔案中已儲存記載事項。
  2. 前項所述情形之下,若旅客使用的相關通訊設備無檔案可儲存記載事項時,可藉由本公司使用之通訊設備的檔案(須為該旅客專用)儲存記載事項,並確認旅客已閱覽記載事項。
(旅遊費用) 第十二條

  1. 旅客須於旅遊開始日前的契約書面文件記載的期限之內,向本公司支付契約書面文件記載的旅遊費用。
  2. 締結通信契約時,本公司無需旅客於特約公司的信用卡單據簽名,即可受領契約書面文件記載的旅遊費用。

第三章 契約的變更

(契約內容的變更) 第十三條
若因天災地變、戰亂、暴動、交通運輸或住宿機構等中止提供旅遊服務,或政府機構的命令、非最初行駛計劃的運輸服務或其他本公司無法干涉的事由產生時,本公司於不得已的情況下為確保旅遊的安全且與順利地進行,在盡速向旅客說明無法干涉該事由的理由及該事由的因果關係之後,有可能會變更行程、旅遊服務的內容、其他募集型企劃旅遊契約的內容(以下稱「契約內容」)。但是,事態緊急時的情況下,有可能不得已而在變更後才進行說明。
(旅遊費用的金額變更) 第十四條

  1. 募集型企劃旅遊因使用交通運輸機構所收取的運費及費用(本條款以下稱「適用運費及費用」),有可能因經濟形勢發生明顯變化等而造成與募集型企劃旅遊在募集當時公開出示的有效適用車費、費用相較之下,出現超過一般預設的大幅度增加或減少,本公司可在增加或減少的金額範圍之內,對旅遊費用的金額進行增加或減少的調整。
  2. 因前項規定產生旅遊費用增加時,本公司通知旅客的日期須早於旅遊開始日的前1天起算倒推第15天。
  3. 第1項規定的適用運費及費用減少時,本公司須依同一項規定減少該部分差額的旅遊費用。
  4. 依前條的規定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對於實施旅遊所需的費用(因契約內容變更造成無法受領的旅遊服務,則包含取消費用、違約金、已支付或今後須支付的費用)產生減少或増加時(費用增加不包括儘管運輸和住宿機構等提供了該旅遊服務但發生了運輸和住宿機構等的座位、房間及其他各種設備不足而造成的情形),可於變更該契約內容時在其範圍調整旅遊費用的金額。
  5. 契約書面文件若有記載旅遊費用將依交通運輸或住宿機構等的利用人員而異時,於募集型企劃旅遊契約成立後若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產生利用人員變更時,本公司可依契約書面文件記載的規定變更旅遊費用的金額。
(旅客的替換) 第十五條

  1. 與本公司簽訂募集型企劃旅遊契約的旅客,在取得本公司的同意之後,可將契約上的地位轉讓給第三方。
  2. 旅客若希望取得前項規定的本公司的同意時,須在本公司所規定的文件填寫指定事項之後,連同指定金額的手續費一起提交給本公司。
  3. 第1項所述之契約上的地位轉讓在本公司同意之後生效。其後,接受轉讓旅遊契約地位的第三方,繼承該旅客在募集型企劃旅遊契約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

第四章 契約的解除

(旅客的解除權) 第十六條

  1. 旅客可隨時向本公司支付附表第1規定的取消費用,解除募集型企劃旅遊契約。解除通信契約時,本公司無需旅客於特約公司的信用卡單據簽名,即可受領取消費用。
  2. 若出現以下情形,旅客將不受前項規定的制約,可在旅遊開始前無需支付取消費用,解除募集型企劃旅遊契約。
    • (1)本公司變更契約內容時。但是,僅限變更附表第2左欄所述的項目及其他重要的內容時;
    • (2)基於第十四條第1項的規定增加旅遊費用時;
    • (3)發生天災地變、戰亂、暴動、交通運輸或住宿機構等中止提供旅遊服務,或政府機構的命令及其他事由,導致無法安全而順利地旅遊或其可能性極大時;
    • (4)本公司在第十條第1項的期限之內,未向旅客交付確定書面文件時;
    • (5)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導致無法按照契約書面文件記載的行程旅遊時;
  3. 旅遊開始之後,因不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導致旅客無法受領契約書面文件記載的旅遊服務或本公司通知了發生上述情形時,將不受第1項規定的制約,旅客無需支付取消費用即可解除無法受領的該部分契約。
  4. 前項所述情形之下,本公司將向旅客退還旅遊費用中無法受領之該部分旅遊服務的相關金額。但是,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導致發生前項的情形時,將從該金額中扣除該部分旅遊服務的取消費用、違約金及其他已支付或今後須支付的相關費用之後,再退還給旅客。
(本公司的解除權等-旅遊開始前的解除) 第十七條

  1. 若出現以下情況,本公司可在向旅客說明理由之後,於旅遊開始前解除募集型企劃旅遊契約。
    • (1)證實旅客不符合本公司事先明示的性別、年齡、資格、技能及其他參加旅客的條件時;
    • (2)判斷旅客因患病、必要的護理人員不在及其他事由而無法繼續旅遊時。
    • (3)判斷旅客可能造成其他旅客的困擾,或妨礙團體行動的進行時;
    • (4)當旅客提出的要求超過契約內容的合理範圍時;
    • (5)募集的旅客人數未達契約書面文件記載的最少成行人數時;
    • (6)若為以滑雪為目的之旅遊,判斷極有可能無法達到締結契約時明示的必要降雪量等旅遊實施條件時;
    • (7)發生天災地變、戰亂、暴動、交通運輸或住宿機構等中止提供旅遊服務,或政府機構的命令及其他本公司無法干涉的事由,導致無法按照契約書面文件記載的行程安全而順利地旅遊或其可能性極大時;
    • (8)締結通信契約時,因旅客持有的信用卡無效等,導致旅客對於旅遊費用等相關債務的部分或全部金額無法依特約公司的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扣款時;
    • (9)證實旅客有第七條第5號至7號之任一情形時;
  2. 旅客在第十二條第1項的契約書面文件記載的期限之內若未支付旅遊費用,自該期限的次日起募集型企劃旅遊契約即告解除。在此情形之下,旅客須向本公司支付相當於前條第1項規定的取消費用之違約金。
  3. 本公司因第1項第5號所述的事由擬解除募集型企劃旅遊契約時,以旅遊開始日的前1天為倒推起算的基準日,國內旅遊須早於第13天前(一日遊倒推第3天前),海外旅遊須早於第23天前(在附表第1規定的旺季期間開始旅遊時,則為第33天前),向旅客通知中止旅遊。
(本公司的解除權-旅遊開始後的解除) 第十八條

  1. 若出現以下情形,即使在旅遊開始之後,本公司可向旅客說明理由並解除部分募集型企劃旅遊契約。
    • (1)判斷旅客因患病、必要的護理人員不在及其他事由而無法繼續旅遊時。
    • (2)旅客不遵循領隊及其他人員代表的本公司指示,對上述人員或同行的其他旅客施加暴行、脅迫等擾亂團體行動的紀律,妨礙並使該旅遊無法安全而順利地進行時。
    • (3)證實旅客有第七條第5號至7號之任一情形時。
    • (4)發生天災地變、戰亂、暴動、交通運輸或住宿機構等中止提供旅遊服務,或政府機構的命令及其他本公司無法干涉的事由,導致無法繼續旅遊時。
  2. 本公司基於前項規定解除募集型企劃旅遊契約時,本公司與旅客之間的契約關係僅只消滅未來的部分。在此情形之下,關於旅客已受領相關的旅遊服務之本公司債務,視為有效的清償。
  3. 前項所述情形之下,本公司須將旅遊費用中旅客尚未受領的旅遊服務之相關金額,扣除該旅遊服務的取消費用、違約金及已支付或今後須支付的費用之相關金額後向旅客退還差額。
(旅遊費用的退還) 第十九條

  1. 依第十四條第3項至第5項的規定旅遊費用發生減額或依前三條的規定解除募集型企劃旅遊契約,導致本公司須向旅客退還費用時,對於旅遊開始前的契約解除,須自解除的次日起算7天之內向旅客退還費用;對於減額或旅遊開始後的契約解除,須自契約書面文件記載的旅遊結束日期的次日起算30天之內向旅客退還費用。
  2. 本公司與旅客締結通信契約的情況下,依第14條第3項至第5項的規定旅遊費用發生減額或前3條規定解除通信契約,導致本公司須向旅客退還費用時,本公司將依特約公司的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向旅客退還該筆費用。在此情形之下,對於旅遊開始前的契約解除,須自解除的次日起算7天之內向旅客通知退還金額;對於減額或旅遊開始後的契約解除,須自契約書面文件記載的旅遊結束日期的次日起算30天之內向旅客通知退還金額。信用卡消費日期為本公司向旅客通知退還金額的日期。
  3. 前2項的規定不妨礙旅客或本公司依第二十七條或第三十條第1項的規定行使損失賠償請求權。
(契約解除後的回程安排) 第二十條

  1. 依第十八條第1項第1號或第4號的規定,若於旅遊開始後解除募集型企劃旅遊契約,當旅客提出要求安排返回該旅遊出發地的必要旅遊服務時,本公司將予以受理。
  2. 前項所述情形之下,返回出發地點需要的所有旅遊費用皆須由旅客負擔。

第五章 團體及小組契約

(團體及小組契約) 第二十一條
關於同一時期、同一行程的多位旅客在指定責任代表者(以下稱「契約責任者」)之後與本公司締結募集型企劃旅遊契約時,適同本章的規定。
(契約責任者) 第二十二條

  1. 除非另外締結特別條款,否則本公司視同契約責任者擁有該團體及小組成員的旅客(以下稱「成員」)之關於締結的一切代理權,並與該契約責任者進行有關該團體及小組行程的旅遊業務交易。
  2. 契約責任者須在本公司規定期限之內,向本公司提出成員名單。
  3. 關於契約責任者對成員目前已承擔或今後可能須承擔的債務或義務,本公司將不負任何責任。
  4. 當契約責任者未與團體及小組同行時,於旅遊開始後,本公司視同由契約責任者事先指定的成員為契約責任者。

第六章 旅程管理

(旅程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為求旅客能安全且順利地旅遊,對旅客進行以下業務要求。但是,當本公司與旅客締結與此相異的特別條款時,則不在此限。

  • (1)旅客被認為在旅遊中有可能無法受領旅遊服務時,為使其能依募集型企劃旅遊契約確實受領旅遊服務,須採取必要對應措施。
  • (2)儘管已採取前號措施,最終仍須變更契約內容時,須安排替代服務。在此情形之下,變更旅遊服務的內容時,盡可能使變更後的行程符合最初的行程宗旨,並盡可能使變更後的旅遊服務等同最初的行程等,盡力在最小範圍內變更契約內容。
(本公司的指示) 第二十四條
旅遊開始後至旅遊結束為止的期間,為求安全而順利地旅遊,旅客於團體行動時應遵循本公司的指示。
(領隊等的業務) 第二十五條

  1. 本公司將視旅遊的內容指派領隊及其他人員同行,委託其進行第二十三條各號所述的業務及其他本公司認為有必要的募集型企劃旅遊附帶的部分或全部業務。
  2. 前項所述的領隊及其他同行人員執行同項業務的時段,原則上為8:00至20:00。
(保護措施) 第二十六條
旅客若於旅遊中患病、受傷等被認定需要保護時,本公司將採取必要的對應措施。在此情況之下,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所造成時,該措施所需費用由旅客負擔,旅客須在本公司指定的期限之內以本公司指定的方法支付該筆費用。

第七章 責任

(本公司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1. 募集型企劃旅遊的履行過程中,若因本公司或本公司依第四條規定委託的代理安排人(以下稱「代理安排人」)的故意或過失造成旅客的損失時,本公司須負損失賠償的責任。但是,自損失發生之次日起2年之內通知本公司者視為有效。
  2. 即使因發生天災地變、戰亂、暴動、交通運輸或住宿機構等中止提供旅遊服務,或政府機構的命令及其他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安排人無法干涉的事由而導致旅客遭受損失,本公司除前項所述內容之外,不負任何賠償損失的責任。
  3. 當旅客的隨身行李發生第1項規定之損失時,將不受同項規定的制約。自損失發生的次日起算,國內旅遊為14之內、海外旅遊為21天之內通知本公司者視為有效,每位旅客以15萬日圓為限,本公司將予以賠償(本公司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除外)。
(特別補償) 第二十八條

  1. 無論本公司是否有前條第1項所述的責任,仍須按照附件之特別補償規程的規定,對於旅客參加募集型企劃旅遊期間生命、身體或隨身行李遭受的一定程度損失,支付預設金額的補償金及慰問金。
  2. 本公司基於前條第1項的規定承擔前項損失的責任時,可將於該責任應支付的損失賠償金的限度之內,將本公司應支付的前項補償金作為該筆損失賠償金。
  3. 前項的情形下,第1項規定的本公司須承擔的補償金支付義務,最多只能縮減至相當於本公司依前條第1項規定的應支付損失賠償金(含前項規定可作為損失賠償金的補償金)的金額。
  4. 關於本公司以正在參加募集型企劃旅遊的旅客為對象,另外收取旅遊費用實施的募集型企劃旅遊,將視為主要募集型企劃旅遊契約的一部分來辦理。
(旅程保證) 第二十九條

  1. 發生附表第2上欄所述的重大契約內容變更(以下各號所列的變更(不包括儘管運輸和住宿機構等提供了該旅遊服務但發生了運輸和住宿機構等的座位、房間及其他各種設備不足而造成的情形)除外)時,本公司須在旅遊結束日期的次日起算30之內,支付高於旅遊費用乘以該表下欄記載比率的金額之變更補償金。但是,基於第二十七條第1項的規定,若該變更明確須由本公司負責時,則不在此限。
    • (1)因以下事由造成的變更
      1. ①天災地變
      2. ②戰亂
      3. ③暴動
      4. ④政府機構的命令
      5. ⑤交通運輸或住宿機構等中止提供旅遊服務
      6. ⑥非最初行駛計劃的運輸服務的提供
      7. ⑦確保參加旅遊人員的生命或身體的安全之必要措施
    • (2)基於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募集型企劃旅遊契約時,該解除部分的相關變更
  2. 本公司於支付變更補償金時,對1名旅客的單次募集型企劃旅遊將以旅遊費用乘以本公司規定的15%以上的比率之金額為限。此外,本公司對1名旅客的單次募集型企劃旅遊應付的變更補償金未滿一千日圓時,本公司將不支付變更補償金。
  3. 本公司依第1項的規定支付變更補償金之後,若該變更基於第二十七條第1項的規定明確須由本公司負責時,旅客應將該變更的相關變更補償金退還給本公司。在這種情形下,將同項規定的本公司應支付的損失賠償金與旅客應退還的變更補償金抵消之後的餘額,即為本公司須支付的金額。
(旅客的責任) 第三十條

  1. 因可歸責於旅客之故意或過失造成本公司遭受損失時,該旅客須賠償損失。
  2. 締結募集型企劃旅遊契約時,旅客須對於本公司提供的資訊予以活用,並充分理解關於旅客的權利義務及其他募集型企劃旅遊契約的內容。
  3. 旅遊開始後,為使旅客能順利地受領契約書面文件記載的旅遊服務,若旅客發現旅遊服務與契約書面文件記載不符時,須於旅遊當地盡速通知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安排代理人或該旅遊服務的提供單位。

第八章 營業保證金

(營業保證金) 第三十一條

  1. 與本公司締結募集型企劃旅遊契約的旅客或成員對於該項交易產生的債權,可透過本公司依旅遊業法第七條第1項規定保管的營業保證金獲得清債。
  2. 本公司保管營業保證金的機構之名稱及地址如下所示。
    • (1)名稱 東京法務局
    • (2)地址 東京都千代田區九段南1丁目1番15號

附表第1 取消費用
(第十六條第1項關連)

國內旅遊的相關取消費用
分類 取消費用
  • (1)下一項及第3項以外的募集型企劃旅遊契約
從旅遊開始日的前1天起算倒推第20天(一日遊為第10天),於該日以後解除時(②至⑤所述的事項除外) 旅行費用之20%以內
從旅遊開始日的前1天起算倒推第7天,於該日以後解除時(③至⑤所述的事項除外) 旅行費用之30%以內
旅遊開始日的前1天解除時 旅行費用之40%以內
旅遊開始日當天解除時(⑤所述的事項除外) 旅行費用之50%以內
旅遊開始後的解除或無連絡不參加時 旅行費用之100%以內
  • (2)募集型企劃旅遊契約使用的機票,交易條件與航空公司於網站等向廣泛消費者銷售的機票相同。契約書面文件須記載將使用該機票、航空公司的名稱、航空公司規定的取消手續費、違約金、退費手續費及其他航空運輸契約的解除費用(以下稱「機票取消費用等」的條件(以下稱「機票取消條件」)並明示金額(下一項所述的旅遊契約除外)。
於締結旅遊契約後解除時(②至⑥所述的事項除外) 解除旅行契約的時點,若適用機票取消條件則為機票取消費用等的金額(以下稱「旅行契約解除時的機票取消費用等」)以內
從旅遊開始日的前1天起算倒推第20天(一日遊為第10天),於該日以後解除時(③至⑥所述的事項除外) 旅行費用之20%或旅行契約解除時的機票取消費用等,以金額較大者為限度
從旅遊開始日的前1天起算倒推第7天,於該日以後解除時(④至⑥所述的事項除外) 旅行費用之30%或旅行契約解除時的機票取消費用等,以金額較大者為限度
旅遊開始日的前1天解除時 旅行費用之40%或旅行契約解除時的機票取消費用等,以金額較大者為限度
旅遊開始日當天解除時(⑥刊載事項除外) 旅行費用之50%或旅行契約解除時的機票取消費用等,以金額較大者為限度
旅遊開始後的解除或無聯絡不參加時 旅行費用之100%以內
  • (3)搭乘包租船舶的募集型企劃旅遊契約
依據與該船舶相關的取消費用規定。

備註
(1)取消費用的金額須明示於契約書面文件。
(2)本表記載的「旅遊開始後」指附件的特別補償規程第二條第3項規定的「服務提供的開始受領時間」以後的時間。
(3)第2項的情形下,本公司若無需向航空公司支付該機票的取消費用等時,旅遊契約解除時的機票取消費用等金額視同免費,若該機票的取消費用等發生減額時,扣除該筆減額後的機票取消費用等的金額視同旅遊契約解除時的機票取消費用的金額。

海外旅遊的相關取消費用
分類 取消費用
  • (1)離開日本時或回到日本時搭乘飛機的募集型企劃旅遊契約(下一項至第4項所述的旅遊契約除外)
旅遊開始日為旺季的情況下,從旅遊開始日的前1天起算倒推第40天,於該日以後解除時(②至④所述的事項除外) 旅行費用之10%以內
從旅遊開始日的前1天起算倒推第30天,於該日以後解除時(③至④所述的事項除外) 旅行費用之20%以內
旅遊開始日的前2天以降解除時(④的刊載事項除外) 旅行費用之50%以內
旅遊開始後的解除或無連絡不參加時 旅行費用之100%以內
  • (2)募集型企劃旅遊契約於離開日本時或回到日本時使用的機票,交易條件與航空公司於網站等向廣泛消費者銷售的機票相同。契約書面文件須記載將使用該機票、航空公司的名稱及明示機票取消條件、機票取消費用等的金額(下一項所述的旅遊契約除外)。
締結旅遊契約後解除時(②~⑤的刊載事項除外) 旅行契約解除時的機票取消費用等以內
旅遊開始日為旺季的情況下,從旅遊開始日的前1天起算倒推第40天,於該日以後解除時(③至⑤所述的事項除外) 旅行費用之10%或旅行契約解除時的機票取消費用等,以金額較大者為限度
從旅遊開始日的前1天起算倒推第30天,於該日以後解除時(④至⑤所述的事項除外) 旅行費用之20%或旅行契約解除時的機票取消費用等,以金額較大者為限度
旅遊開始日的前2天以後解除時(⑤所述的事項除外) 旅行費用之50%或旅行契約解除時的機票取消費用等,以金額較大者為限度
旅行開始後の解除又は無連絡不参加の場合 旅行費用之100%以內
  • (3)搭乘包租飛機的募集型企劃旅遊契約
從旅遊開始日的前1天起算倒推第90天,於該日以後解除時(②至④所述的事項除外) 旅行費用之20%以內
從旅遊開始日的前1天起算倒推第30天,於該日以後解除時(③至④所述的事項除外) 旅行費用之50%以內
從旅遊開始日的前1天起算倒推第20天,於該日以後解除時(④所述的事項除外) 旅行費用之80%以內
從旅遊開始日的前1天起算倒推第3天,於該日以後解除或無聯絡不參加時 旅行費用之100%以內
  • (4)離開日本時或回到日本時搭乘船舶的募集型企劃旅遊契約
依據與該船舶相關的取消費用規定。


「旺季」指12月20日~1月7日、4月27日~5月6日以及7月20日~8月31日之期間。

備註
(1)取消費用的金額須明示於契約書面文件。
(2)本表記載的「旅遊開始後」指附件的特別補償規程第2條第3項規定的「服務提供的開始受領時間」以後的時間。
(3)第2項的情形下,本公司若無需向航空公司支付該機票的取消費用等時,旅遊契約解除時的機票取消費用等金額視同免費,若該機票的取消費用等發生減額時,扣除該筆減額後的機票取消費用等的金額視同旅遊契約解除時的機票取消費用的金額。

附表第2 變更補償金
(第三十條第1項關連)

須支付變更補償金的變更 每一件的比率(%)
旅行開始前 旅行開始後
1 變更契約書面文件記載的旅遊開始日或旅遊結束日期 1.5 3.0
2 變更契約書面文件記載的入場參觀地點或觀光設施(含餐廳)、其他旅遊目的地 1.0 2.0
3 變更後的交通運輸機構的等級或設備的費用低於契約書面文件記載的內容(僅限變更後的交通運輸機構的等級與設備的費用之合計金額低於其的情形下) 1.0 2.0
4 變更契約書面文件記載的交通運輸的種類或公司名稱 1.0 2.0
5 變更為與契約書面文件記載的日本國內的旅遊開始地點或旅遊結束地點的不同機場的航班 1.0 2.0
6 變更契約書面文件記載的日本國內與日本國外之間的直達航班為轉機航班或經停航班 1.0 2.0
7 變更契約書面文件記載的住宿機構的種類或名稱 1.0 2.0
8 變更契約書面文件記載的住宿機構的客房種類、設備、景觀、其他客房條件 1.0 2.0
9 以上各號所述的變更中,包含於契約書面文件記載的企劃旅遊名稱的變更 2.5 5.0

註一「旅遊開始前」是指於旅遊開始日的前1天為止,向旅客通知該變更;「旅遊開始後」指於旅遊開始當天以後,向旅客通知該變更。

註二 交付確定書面文件時,將本表的「契約書面文件」的詞句換成「確定書面文件」之後即可適用。這種情形下,當契約書面文件記載內容與確定書面文件記載內容之間、或確定書面文件記載內容與實際提供的旅遊服務的內容之間若發生變更時,須將各別的每項變更分別作為一件處理。

註三 第3項或第4項所述的變更關係到交通運輸機構與入住旅館綁定提供服務時,則每住宿1晚分別作為一件處理。

註四 關於第四號所述的交通運輸機構的公司名稱之變更,若變更為更高的等級或設備時,則不適用。

註五 第4號或第7號或第8號所述的變更,即使在搭乘1次車船等或住宿1晚中發生多次,也須將每搭乘1次車船等或每住宿1晚分別作為1件處理。

註六 第9號所述的變更,不適用第1號至第8號的比率,適用第9號的比率。